問:去年7月21日我到一家小有名氣的零售行業的公司上班,任人力資源主管的工作,3個月試用,10月22日應轉正,薪資應達到入職前雙方協商好的數目。從應該提高薪資的那個月起,我就開始向部門經理詢問為何薪資沒有調整,答復為:因還沒有和你進行轉正面談。“那什么時候會進行面談呢?”“抽個時間吧,現在很忙”。一直到昨天,拿到第五次工資時,薪資只比試用期加了80元,而并未達到當初承諾。詢問后的答復為:因我的能力與主管職位還有一定距離。我問:有哪些方面不符合職位要求?答:不好說。這時我才覺得上當了。請教:
1、委屈求全,還是用勞動法爭取自己的利益?
2、入職時,雙方并沒簽訂合同,只有一張入職說明書,注明有工作職責,試用期、試用工資、轉正工資,說明書上有我的簽字,但并沒有公司任何簽字或蓋章。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法能保障我的利益嗎?
答:由于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你的權利保護就可能受到影響。國家和上海對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但對試用期和試用期后的工資并沒有規定。因此,在工資問題,只有依靠勞動合同或公司的有關規定來處理。應當告訴你的是沒有規定在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必須調整工資。
你的入職說明書,注明有工作職責,試用期、試用工資、轉正工資,說明書上有個人簽字,本來應當可以做為勞動合同的替用,但沒有公司簽字或蓋章,它的法律效應就差了些,但仍應當是重要的依據,因為是公司沒有簽訂合同,責任在公司。因此,你仍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具體的做法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法律和說明書的承諾,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補被扣押的工資(另可以要求賠償被扣押部分的25)。
1、委屈求全,還是用勞動法爭取自己的利益?
2、入職時,雙方并沒簽訂合同,只有一張入職說明書,注明有工作職責,試用期、試用工資、轉正工資,說明書上有我的簽字,但并沒有公司任何簽字或蓋章。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法能保障我的利益嗎?
答:由于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你的權利保護就可能受到影響。國家和上海對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但對試用期和試用期后的工資并沒有規定。因此,在工資問題,只有依靠勞動合同或公司的有關規定來處理。應當告訴你的是沒有規定在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必須調整工資。
你的入職說明書,注明有工作職責,試用期、試用工資、轉正工資,說明書上有個人簽字,本來應當可以做為勞動合同的替用,但沒有公司簽字或蓋章,它的法律效應就差了些,但仍應當是重要的依據,因為是公司沒有簽訂合同,責任在公司。因此,你仍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具體的做法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法律和說明書的承諾,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補被扣押的工資(另可以要求賠償被扣押部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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