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04年畢業的,在北京找了一家單位做“人事專員”,但是接觸不到與人事有關的任何工作,所以我想跳槽,但是由于公司給我解決了北京市的戶口,代價是簽了五年的合同,違約金是一年一萬元,我想跳槽的話也交不起違約金啊~但是我們公司每個月給我們上的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全部從我們自己的工資里扣除的,公司一分錢也沒花,對于我們剛畢業的人來說造成了很大的負擔!所以我想問的是他們這樣做是不是違法的?如果我以這個理由想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是可以少付一些違約金呢?
答:1.“但是我們公司每個月給我們上的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全部從我們自己的工資里扣除的,公司一分錢也沒花,對于我們剛畢業的人來說造成了很大的負擔!”--你首先要分清在你工資中扣除的部分是企業人工代扣代繳的部分,還是基于個人繳費基數計算的全部費用?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你的情況只有第三項可以考慮適用,但要看你與企業簽訂了怎樣的勞動合同。
答:1.“但是我們公司每個月給我們上的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全部從我們自己的工資里扣除的,公司一分錢也沒花,對于我們剛畢業的人來說造成了很大的負擔!”--你首先要分清在你工資中扣除的部分是企業人工代扣代繳的部分,還是基于個人繳費基數計算的全部費用?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你的情況只有第三項可以考慮適用,但要看你與企業簽訂了怎樣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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