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印刷廠的工人,工作已經十幾年了。前不久因病住院,在醫療費用的報銷問題上和廠里發生了糾紛。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我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的人審查了我的勞動合同及其他有關證件之后,說我的勞動合同好幾年前就過期了,由于沒有續訂手續,實際上我和印刷廠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因此我的事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我感到不能接受,我從工作至今一直在印刷廠上班,怎么突然和印刷廠就沒有勞動關系了呢?
答:勞動合同期滿后,你一直在廠里工作并領取工資,已與印刷廠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廠方應及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按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答:勞動合同期滿后,你一直在廠里工作并領取工資,已與印刷廠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廠方應及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按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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