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4年5月到一家私營賓館打工,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需交押金1000元,工資為每月600元。2004年8月,該賓館由于經營效益不好,僅發給我300元工資,我遂向賓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補足工資和退還押金。賓館以合同未滿一年,我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不同意退還。請問,我能要求賓館補足工資和退還押金嗎?
答: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賓館收取押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規定的,故應將1000元押金還給你。另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你與賓館所簽合同未滿一年,但由于賓館未按約定支付工資,你不但沒有違約,而且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押金和償付所欠工資。若賓館拒絕你的要求,你可先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后,若對仲裁不服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
答: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賓館收取押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規定的,故應將1000元押金還給你。另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你與賓館所簽合同未滿一年,但由于賓館未按約定支付工資,你不但沒有違約,而且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押金和償付所欠工資。若賓館拒絕你的要求,你可先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后,若對仲裁不服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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