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姐是個一帆風順的幸運兒,順利地進入名牌大學的熱門專業深造。更讓人羨慕的是還沒有畢業,付小姐就被某跨國公司在國內的合資企業相中,在別人仍為生計而奔波的時候,她已經一只腳邁進了“白領”的階層。正式上班以后,工作輕松。待遇優厚,付小姐整天樂呵呵的,臉上一直掛著燦爛的笑容。然而,好景不長,半年過后,正當大家忙著辦年貨、過春節的時候,細心的同事發現付小姐卻皺起了眉頭,看起來是遇到了煩心事兒。
事情還得從元旦前的那次發薪說起。年終最后一次發薪,大家都很高興,付小姐也不例外,瞧她那表情準是又在盤算著怎么分配即將到手的薪水。但是,等看到工資單,付小姐臉上的表情漸漸起了變化,看她那樣子,顯然是在考慮什么事情。斟酌再三,付小姐徑直向人事經理的辦公室走去。“王經理,我跟公司的勞動合同上不是寫明的是年底雙薪嗎?怎么這次我領到的還只是一個月的薪水?”付小姐說著將自己的工資單遞了過去。“是嗎?”人事部王經理有些驚訝,但是馬上便鎮定下來,找出付小姐的合同看了看。“是這樣”,王經理解釋說,“你跟公司簽訂的合同同時用中、英文書寫,中文合同上約定了年終雙薪,但英文合同并沒有這樣約定,而我們公司一向把英文合同作為履約的依據,就像我們的工作語言一律采用英語一樣,這點你是知道的。”付小姐急忙拿過兩份合同仔細看了看,果然像王經理說的那樣,她不由得心中暗晴叫苦:“都怪自己當時自恃英文好,沒有仔細對照兩份合同便簽了字,現在吃了啞巴虧。王經理說:“咱們公司的待退已經很高了,沒有必要再采取年終雙薪的包度,從美國的總部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像是在安慰她。
從人事部碰了釘子,付小姐回到家越想越覺得冤屈:“公司明明在招聘的時候承諾過年終雙薪的待遇,卻又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上作文章,這不是設了個套讓我鉆嗎?況且,到底以什么合同為準,也不能全由公司說了算呀!這樣我們豈不是任公司擺布嗎?不行,這事不能算完!”打定了主意,付小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要求公司按中文約定兌現支付年終雙薪。經過審理,支持了付小姐的請求,裁定她與單位之間的的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準,必須按合同的同按時足額支付雙薪。
“洋老板”的逐漸增多,給我國的勞資關系帶來了新的問題,發生在外資企業與我國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在勞動爭議的總數中始終占有30左右。在涉外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當中,關于勞動合同文本的沖突也占了一定比例,此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同時用中、外文兩種文字書寫,但兩種文本表述不一致。用人單位往往采納不利于勞動者的文本作為履約的依據,從而引發爭端。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只提供外文勞動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的文字上做文章,用隱瞞、模棱兩可的字句來欺騙勞動者,使勞動者遭受損失,也難免導致糾紛。
其實,上述問題并不是問題,因為從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出了圓滿地解決方案。按照《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也可以用外文書寫。同時用中英文書寫的勞動合同如果內容不一致,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從這條規定可以得知,不論是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論簽訂幾種文本的勞動合同,都必須以中文勞動合同作為雙方履約的最終依據,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
《條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肖馬認為主要是出于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是為了維護和體現國家的主權。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是中國企業,都要服從我國政府的管理,其法律文本自然要以我國的官方語言為準,所以中文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其她文本。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是出于保護勞動者的需要,因為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將我國勞動者的母語中文確定為勞動合同文本的標準語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企欺騙勞動者,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通過付小姐的遭遇,廣大勞動者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學會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申保護自己的方法。首先,不管是否訂立外文合同,都要堅決要求合同的中文文本;其次,不論是單位提供合同文本,還是和單位協商后形成合同文本,都有必要看清合同內容,仔細研究合同條款,看是否與商定的結果一致或者與單位承諾的一致。最后,不要忘記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自己應當持有一份,以訪止日后萬一雙方“撕破臉皮”時,自己口說無憑。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事情還得從元旦前的那次發薪說起。年終最后一次發薪,大家都很高興,付小姐也不例外,瞧她那表情準是又在盤算著怎么分配即將到手的薪水。但是,等看到工資單,付小姐臉上的表情漸漸起了變化,看她那樣子,顯然是在考慮什么事情。斟酌再三,付小姐徑直向人事經理的辦公室走去。“王經理,我跟公司的勞動合同上不是寫明的是年底雙薪嗎?怎么這次我領到的還只是一個月的薪水?”付小姐說著將自己的工資單遞了過去。“是嗎?”人事部王經理有些驚訝,但是馬上便鎮定下來,找出付小姐的合同看了看。“是這樣”,王經理解釋說,“你跟公司簽訂的合同同時用中、英文書寫,中文合同上約定了年終雙薪,但英文合同并沒有這樣約定,而我們公司一向把英文合同作為履約的依據,就像我們的工作語言一律采用英語一樣,這點你是知道的。”付小姐急忙拿過兩份合同仔細看了看,果然像王經理說的那樣,她不由得心中暗晴叫苦:“都怪自己當時自恃英文好,沒有仔細對照兩份合同便簽了字,現在吃了啞巴虧。王經理說:“咱們公司的待退已經很高了,沒有必要再采取年終雙薪的包度,從美國的總部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像是在安慰她。
從人事部碰了釘子,付小姐回到家越想越覺得冤屈:“公司明明在招聘的時候承諾過年終雙薪的待遇,卻又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上作文章,這不是設了個套讓我鉆嗎?況且,到底以什么合同為準,也不能全由公司說了算呀!這樣我們豈不是任公司擺布嗎?不行,這事不能算完!”打定了主意,付小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要求公司按中文約定兌現支付年終雙薪。經過審理,支持了付小姐的請求,裁定她與單位之間的的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準,必須按合同的同按時足額支付雙薪。
“洋老板”的逐漸增多,給我國的勞資關系帶來了新的問題,發生在外資企業與我國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在勞動爭議的總數中始終占有30左右。在涉外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當中,關于勞動合同文本的沖突也占了一定比例,此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同時用中、外文兩種文字書寫,但兩種文本表述不一致。用人單位往往采納不利于勞動者的文本作為履約的依據,從而引發爭端。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只提供外文勞動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的文字上做文章,用隱瞞、模棱兩可的字句來欺騙勞動者,使勞動者遭受損失,也難免導致糾紛。
其實,上述問題并不是問題,因為從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出了圓滿地解決方案。按照《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也可以用外文書寫。同時用中英文書寫的勞動合同如果內容不一致,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從這條規定可以得知,不論是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論簽訂幾種文本的勞動合同,都必須以中文勞動合同作為雙方履約的最終依據,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
《條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肖馬認為主要是出于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是為了維護和體現國家的主權。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是中國企業,都要服從我國政府的管理,其法律文本自然要以我國的官方語言為準,所以中文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其她文本。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是出于保護勞動者的需要,因為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將我國勞動者的母語中文確定為勞動合同文本的標準語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企欺騙勞動者,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通過付小姐的遭遇,廣大勞動者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學會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申保護自己的方法。首先,不管是否訂立外文合同,都要堅決要求合同的中文文本;其次,不論是單位提供合同文本,還是和單位協商后形成合同文本,都有必要看清合同內容,仔細研究合同條款,看是否與商定的結果一致或者與單位承諾的一致。最后,不要忘記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自己應當持有一份,以訪止日后萬一雙方“撕破臉皮”時,自己口說無憑。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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