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與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與刑事處分的。
2.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與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與刑事處分的。
2.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
|
|
| 主辦單位: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 | 中華職工學習網首頁 情景站 聯系電話:010-6823214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