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應聘在某出租汽車公司當駕駛員,與公司簽署了一份崗位聘用合同,服務期2年。最近,我提出辭職,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絕歸還我交納的一筆風險承包金。請問,崗位聘用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嗎?勞動仲裁部門會受理我的仲裁申請嗎?
答:崗位聘用合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簽有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合同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后,又簽訂一份專項協議,如崗位聘用合同,這份崗位聘用合同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它與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種是從未簽有勞動合同,以崗位聘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果崗位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那么,崗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朱先生與某出租汽車公司簽定的崗位聘用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經營制度下的勞動關系,這一類崗位聘用合同可以視作勞動合同。因此,朱先生如果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部門應該受理。
答:崗位聘用合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簽有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合同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后,又簽訂一份專項協議,如崗位聘用合同,這份崗位聘用合同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它與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種是從未簽有勞動合同,以崗位聘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果崗位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那么,崗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朱先生與某出租汽車公司簽定的崗位聘用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經營制度下的勞動關系,這一類崗位聘用合同可以視作勞動合同。因此,朱先生如果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部門應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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