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個月我在一家商場見工,試用期為一個月,但是在試用期后商場說我不適宜做這份工作,讓我離開,還不發(fā)給工資。現(xiàn)在我想告商場,但雙方又沒有試用期的協(xié)議,商場不承認我曾在這里見工,不知怎么辦?
答:按照規(guī)定,勞動合同要一式兩份,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nèi),合同期在半年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明確了合同期時間后,再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崗位是明確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名,招收工人為其服務,以后以種種借口不發(fā)工資,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就算是在試用期間,也要付給試用期的工資,否則勞動部門可以進行查處。另外,在試用期間,應與商場簽訂試用協(xié)議明確工資,否則,當用人單位不兌現(xiàn)時,就難以進行勞動仲裁了。
答:按照規(guī)定,勞動合同要一式兩份,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nèi),合同期在半年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明確了合同期時間后,再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崗位是明確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名,招收工人為其服務,以后以種種借口不發(fā)工資,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就算是在試用期間,也要付給試用期的工資,否則勞動部門可以進行查處。另外,在試用期間,應與商場簽訂試用協(xié)議明確工資,否則,當用人單位不兌現(xiàn)時,就難以進行勞動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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