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有很多外地的業務員,有收取貨款現金的權利!現在為了避免業務員經濟犯罪。由于這些業務員是拿貨款差價的,沒有工資。現在想將業務員都定位為我公司的員工,以后如果有什么經濟糾紛好從刑法的角度入手,準備做一些工作,就是完善公司業務員的資料:其中就有勞動合同,我們公司簽了銷售協議,其內容大概是:聘某某為本公司在某地的業務員,以及銷售任務和年終獎勵等。
請問這種銷售協議能否等同勞動合同,如果發生糾紛憑此協議能否將業務員定為我公司員工?
解答:不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而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而銷售協議只是一種勞務合同。建議補簽勞動合同。
其實這本來就是公司規避法律的一種違法行為,但久而久之,反而給人一種錯覺是否銷售協議等同與勞動合同,其實是不同的。
請問這種銷售協議能否等同勞動合同,如果發生糾紛憑此協議能否將業務員定為我公司員工?
解答:不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而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而銷售協議只是一種勞務合同。建議補簽勞動合同。
其實這本來就是公司規避法律的一種違法行為,但久而久之,反而給人一種錯覺是否銷售協議等同與勞動合同,其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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