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往往是企業拿出的模板合同,僅留出一點填寫個人信息的地方。很多企業的勞動合同中會出現這樣的話:“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雖然說是針對雙方的義務,可是單位這樣制訂的出發點是讓單位有足夠時間應對員工的辭職。在一家外資公司供職的阿克就遇見了這樣的難題,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寫了這樣的話。阿克當時簽訂合同時對此就有不同意見,認為三個月時間過長,但是畢竟在一家著名的大型外資公司工作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要爭這個職位的人也很多,為了拿到工作阿克不敢提出什么不同意見,啞巴虧就這樣吃下了。
勞動合同就是有這樣的特點,單位處于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它能夠制訂合同,可以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符合自己需要的條款,甚至可以請勞動法專業律師對合同條款細細斟酌,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將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相對,勞動者一般只能對企業拿出的模板作一些淺淺的研究,看得多也了不起是工資待遇、福利社保等,對類似上述的條款容易忽視。
正因為在簽訂合同時企業與勞動者一般一個主動、一個被動,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主要還是從維護勞動者的角度,對很多地方作了強制性規定,即不容許雙方協商,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從而杜絕任何一方有利用強勢強制對方的情況出現。在這里我特意強調了“任何一方”,因為一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同樣能處于強勢地位。
對于企業來說,你們制訂的勞動合同每一款都有效嗎?是不是簽字了就能夠約束雙方了呢?就比如文章開頭提到阿克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有“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這一條款,它的效力就值得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這一條中法律強調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是三十天,三個月不行,三天也不行。法律已經用“應當”限定死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效力高于當事人的約定。所以阿克完全不用擔心自己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單位而錯過了一些機會。只要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就可以了。
作為企業,要充分合理地制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拿出來的合同沒有什么效力,即使合同再符合公司的客觀情況,再有利于公司的人力資源,也沒有用。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一份勞動合同讓專業勞動法律師作合法性上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
勞動合同就是有這樣的特點,單位處于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它能夠制訂合同,可以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符合自己需要的條款,甚至可以請勞動法專業律師對合同條款細細斟酌,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將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相對,勞動者一般只能對企業拿出的模板作一些淺淺的研究,看得多也了不起是工資待遇、福利社保等,對類似上述的條款容易忽視。
正因為在簽訂合同時企業與勞動者一般一個主動、一個被動,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主要還是從維護勞動者的角度,對很多地方作了強制性規定,即不容許雙方協商,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從而杜絕任何一方有利用強勢強制對方的情況出現。在這里我特意強調了“任何一方”,因為一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同樣能處于強勢地位。
對于企業來說,你們制訂的勞動合同每一款都有效嗎?是不是簽字了就能夠約束雙方了呢?就比如文章開頭提到阿克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有“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這一條款,它的效力就值得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這一條中法律強調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是三十天,三個月不行,三天也不行。法律已經用“應當”限定死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效力高于當事人的約定。所以阿克完全不用擔心自己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單位而錯過了一些機會。只要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就可以了。
作為企業,要充分合理地制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拿出來的合同沒有什么效力,即使合同再符合公司的客觀情況,再有利于公司的人力資源,也沒有用。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一份勞動合同讓專業勞動法律師作合法性上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