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1999年到一家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作,雙方簽定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去年11月,我向單位總經理遞交申請報告,要求公司批準我報考自費研究生,單位人事處開出介紹信,同意我報考。今年4月我收到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新上任的總經理卻不同意我上研究生,理由是雙方合同沒有到期。請問,我是否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答:本律師可以明確答復你,你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公民接受教育是公民法定義務,我國《憲法》對此明確予以規定。進入高等學校而解除原有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當然,這是有條件的。
首先,勞動者報考高等院校時,必須事先與用人單位協商,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若不經協商擅自報名,是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同時,用人單位若是同意勞動者報考,則一經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銷,否則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報考,是附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一經成熟,解除合同即應生效。
其次,勞動者必須是通過考試而取得深造的機會。若用人單位同意報考,但勞動者沒有通過考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得解除合同。強調“自費”考入,是與用人單位委托有關院校培養相對而言的,勞動者委培上學,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不得自行解除。
因此,你單位不同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自己義務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答:本律師可以明確答復你,你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公民接受教育是公民法定義務,我國《憲法》對此明確予以規定。進入高等學校而解除原有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當然,這是有條件的。
首先,勞動者報考高等院校時,必須事先與用人單位協商,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若不經協商擅自報名,是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同時,用人單位若是同意勞動者報考,則一經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銷,否則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報考,是附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一經成熟,解除合同即應生效。
其次,勞動者必須是通過考試而取得深造的機會。若用人單位同意報考,但勞動者沒有通過考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得解除合同。強調“自費”考入,是與用人單位委托有關院校培養相對而言的,勞動者委培上學,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不得自行解除。
因此,你單位不同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自己義務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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