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發生了工傷事故,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八級”,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久,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按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但廠方愿意按法定標準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陳某認為廠方不能對一個工傷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撒手不管,不同意終止勞動關系,雙方于是發生爭議。
陳某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企業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并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只要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這里的終止是指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或者出現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終止事由出現而導致的勞動合同效力的終結。
陳某雖然因工負傷,但其經鑒定確定為工傷八級,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支付陳某15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陳某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企業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并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只要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這里的終止是指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或者出現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終止事由出現而導致的勞動合同效力的終結。
陳某雖然因工負傷,但其經鑒定確定為工傷八級,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支付陳某15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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