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正是高校應屆畢業生就職的關鍵時候,隨著本科畢業生隊伍日趨龐大,報考碩士研究生似乎已成為部分本科畢業生不得已的選擇。據了解這部分學生中普遍存在的想法是,在考研能否成功尚未確定之前,不妨先選擇一家企業簽訂就業協議作為退路。
對于這種情況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如何處理,《上海市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第5條作了提示,該條款提示簽約雙方應當對學生由于國家需要、升學(留學)或未取得畢業資格等無法履行就業協議的情形如何處理進行補充約定。我們來看以下案例:
2004年2月,上海某高校畢業生小王因為學習成績優秀、在校組織活動能力強被上海某外資企業老總看中,經過面試當場即要求與之簽訂就業協議書。按照企業的要求,小王必須在就業協議中承諾:“乙方(即小王)不得因為升學、留學等讀書原因而拒絕到甲方(即該外資企業)工作,否則應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小王當時的想法與本文開頭的想法一樣,所以沒有經過仔細考慮就在就業協議上簽了字。幾個月后,北京某大學向小王寄來了《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小王決定放棄工作。但當他將這個想法告訴企業時,卻不曾想到會被老總一口回絕,并聲稱如果小王拒絕履行協議,就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民幣。這起爭議后經法院判決,小王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民幣。
雖然2005年的上海市就業協議書中對于違約金設置了上限,但是我們還是要通過這一案例來告訴學生朋友,慎重對待就業協議書中的“補充條款”。案例中的小王應當對一旦考上就將違約的結果有所預見,所以在簽訂補充條款時就應當與用人單位有良好的溝通和充分的協商,或許能避免日后的違約責任。
“補充條款”在《就業協議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對協議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和特別說明,只要補充的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雙方就都有義務遵守。在現實中,就業協議的補充條款中除繼續深造的情況涉及的內容繁多,由于這些補充約定不可能進行格式化,所以有些用人單位往在補充條款中對簽約學生設置約束,在這里我們特別提醒大學生朋友們,當你們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對待“補充條款”中的有關內容一定要仔細慎重,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對于這種情況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如何處理,《上海市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第5條作了提示,該條款提示簽約雙方應當對學生由于國家需要、升學(留學)或未取得畢業資格等無法履行就業協議的情形如何處理進行補充約定。我們來看以下案例:
2004年2月,上海某高校畢業生小王因為學習成績優秀、在校組織活動能力強被上海某外資企業老總看中,經過面試當場即要求與之簽訂就業協議書。按照企業的要求,小王必須在就業協議中承諾:“乙方(即小王)不得因為升學、留學等讀書原因而拒絕到甲方(即該外資企業)工作,否則應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小王當時的想法與本文開頭的想法一樣,所以沒有經過仔細考慮就在就業協議上簽了字。幾個月后,北京某大學向小王寄來了《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小王決定放棄工作。但當他將這個想法告訴企業時,卻不曾想到會被老總一口回絕,并聲稱如果小王拒絕履行協議,就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民幣。這起爭議后經法院判決,小王向企業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民幣。
雖然2005年的上海市就業協議書中對于違約金設置了上限,但是我們還是要通過這一案例來告訴學生朋友,慎重對待就業協議書中的“補充條款”。案例中的小王應當對一旦考上就將違約的結果有所預見,所以在簽訂補充條款時就應當與用人單位有良好的溝通和充分的協商,或許能避免日后的違約責任。
“補充條款”在《就業協議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對協議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和特別說明,只要補充的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雙方就都有義務遵守。在現實中,就業協議的補充條款中除繼續深造的情況涉及的內容繁多,由于這些補充約定不可能進行格式化,所以有些用人單位往在補充條款中對簽約學生設置約束,在這里我們特別提醒大學生朋友們,當你們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對待“補充條款”中的有關內容一定要仔細慎重,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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