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社會的變革,未婚先孕的現象越來越來多,那么未婚先孕的女職工能不能象正常婚育的一樣享受勞動法的保護呢?
許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在今年5月17日到期。今年1月21日,張小姐經醫院檢查得知懷孕,便于今年2月14日同男朋友領取了結婚證。并向同事散發了喜糖,5月18日,張小姐又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門通知她勞動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續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張小姐告訴公司自己已懷孕,要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公司不同意,張小姐便向勞動仲裁委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說法,張小姐不服裁決,又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公司認為,張小姐未婚先孕不應受法律保護,合同到期,理應解除勞動關系。
評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享受上述待遇的說法于法無據,同時勞動法規規定的上述待遇是基于保護女職工在特殊期間的健康考慮的,因此最后法院支持了許小姐。
注:此觀點僅作參考,如有疑問,請向專業人士質詢!
許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在今年5月17日到期。今年1月21日,張小姐經醫院檢查得知懷孕,便于今年2月14日同男朋友領取了結婚證。并向同事散發了喜糖,5月18日,張小姐又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門通知她勞動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續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張小姐告訴公司自己已懷孕,要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公司不同意,張小姐便向勞動仲裁委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說法,張小姐不服裁決,又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公司認為,張小姐未婚先孕不應受法律保護,合同到期,理應解除勞動關系。
評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享受上述待遇的說法于法無據,同時勞動法規規定的上述待遇是基于保護女職工在特殊期間的健康考慮的,因此最后法院支持了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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