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外地來上海的大學生,單位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王某在5年合同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1萬元違約金。一年后,王某想“跳槽”,主動要求交1萬元違約金后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領導此時卻認為,交1萬元讓他走,太便宜他了,于是提出交5萬元才能走。王某認為單位的要求沒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萬元。但是,單位最終作出決定:王某可以先走,但其個人檔案要由單位暫時扣留,待王某交清5萬元后,單位才能放走其檔案,同時還威脅到,若在王某走后兩年內,不交清5萬元,單位就會毀掉其個人檔案。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47號),對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勞動者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的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的,勞動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內向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工退檔手續。
2、對用人單位仍拒絕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者本人可以憑已生效的仲裁文書(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一寸證件照兩張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進行失業登記,重新申辦《勞動手冊》。
由此可見,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以為這樣就可以制約住員工,殊不知企業以這種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當然,大部分企業在員工離職時,還是能夠按規定轉移員工個人檔案的,但相當一部分企業讓員工本人將檔案自己帶走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的辦法轉移檔案。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47號),對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勞動者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的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的,勞動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內向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工退檔手續。
2、對用人單位仍拒絕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者本人可以憑已生效的仲裁文書(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一寸證件照兩張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進行失業登記,重新申辦《勞動手冊》。
由此可見,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以為這樣就可以制約住員工,殊不知企業以這種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當然,大部分企業在員工離職時,還是能夠按規定轉移員工個人檔案的,但相當一部分企業讓員工本人將檔案自己帶走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的辦法轉移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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