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其中“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某些雇主未辦理營業執照而招用勞動者,這屬于非法用工主體,不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他們招用勞動者屬于私招亂雇行為,不能認為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雙方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受傷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問題。此外,勞動者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由監察機構對雇主的非法用工行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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