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勞動者的,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答: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是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本條是關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招聘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規定。本市有些單位工作人員(往往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安排勞動者從事單位的工作,一旦發生爭議,單位則以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屬個人雇傭為由,否認勞動關系,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勞動關系中的雇主是用人單位,但不是要求所有確定勞動關系的行為都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出面。如果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名義招用勞動者,單位不為反對的,應視為單位已承諾。因為勞動用工也是一種交易行為,根據表見代理的原理,如果勞動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一單位的工作人員或承
答: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是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本條是關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招聘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規定。本市有些單位工作人員(往往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安排勞動者從事單位的工作,一旦發生爭議,單位則以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屬個人雇傭為由,否認勞動關系,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勞動關系中的雇主是用人單位,但不是要求所有確定勞動關系的行為都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出面。如果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名義招用勞動者,單位不為反對的,應視為單位已承諾。因為勞動用工也是一種交易行為,根據表見代理的原理,如果勞動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一單位的工作人員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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