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職工提供特殊福利或培訓機會時往往會附加一些條件,這已經成了眾多單位的慣例。但是,這樣帶有限制條款的合同有效嗎?近日,下關法院對一起該類案件進行了審理,確認了該種合同的效力。
辭職觸犯"限制"條約
2003年5月,供職于南京某油運公司的渠某向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但遭到單位的嚴詞拒絕。該油運公司認為,渠某和單位在1995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渠某從事船舶駕駛工作。2002年10月,渠某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中約定,單位安排渠某參加上海船員培訓中心甲類船長培訓,渠某取得船長證書后,必須在單位連續服務15年以上,未滿服務期單方違約必須償還培訓費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單位認為,經過培訓后,渠某順利通過了資格考試,事實上已經具備了領取船長資格證書的條件,此時辭職顯然違約。因此,在渠某向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后,單位也向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渠某賠償單位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勞動仲裁解除雙方合同
渠某認為,培訓協議書是單位單方面意思的表示,未經雙方平等協商,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不簽就不能參加培訓。此外,該協議中的規定是對取得船長證書的人員所做的要求,而他僅通過了考試,還需職務見習等程序后才能辦理船長證書,因此,渠某認為單位要求他支付10萬元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
2003年8月29日,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裁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渠某一次性支付油運公司賠償金8000余元。對于油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支持"限制條款"
油運公司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2003年9月一紙訴狀告到了下關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油運公司與渠某簽署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該按約履行義務。法院認為,渠某經過培訓已經通過了船長資格考試,但因自身原因怠于領取船長資格證書,應視為協議約定的條件成熟,故渠某應該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法院一審判決渠某向單位支付違約金5萬元。審理該案的法官夏雯告訴記者,單位在培養高級人才時往往會花費比其他人員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資金,因此,在為這些有潛力的職員提供特殊的福利(比如提供車輛、住房等)或者特殊的培訓機會時,出于保護單位權益考慮,單位往往會附加一些制約條款。"盡管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在事后看來有限制人員流動的傾向,但只要當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的,應當認定有效!"
辭職觸犯"限制"條約
2003年5月,供職于南京某油運公司的渠某向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但遭到單位的嚴詞拒絕。該油運公司認為,渠某和單位在1995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渠某從事船舶駕駛工作。2002年10月,渠某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中約定,單位安排渠某參加上海船員培訓中心甲類船長培訓,渠某取得船長證書后,必須在單位連續服務15年以上,未滿服務期單方違約必須償還培訓費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單位認為,經過培訓后,渠某順利通過了資格考試,事實上已經具備了領取船長資格證書的條件,此時辭職顯然違約。因此,在渠某向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后,單位也向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渠某賠償單位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勞動仲裁解除雙方合同
渠某認為,培訓協議書是單位單方面意思的表示,未經雙方平等協商,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不簽就不能參加培訓。此外,該協議中的規定是對取得船長證書的人員所做的要求,而他僅通過了考試,還需職務見習等程序后才能辦理船長證書,因此,渠某認為單位要求他支付10萬元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
2003年8月29日,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裁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渠某一次性支付油運公司賠償金8000余元。對于油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支持"限制條款"
油運公司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2003年9月一紙訴狀告到了下關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油運公司與渠某簽署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該按約履行義務。法院認為,渠某經過培訓已經通過了船長資格考試,但因自身原因怠于領取船長資格證書,應視為協議約定的條件成熟,故渠某應該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法院一審判決渠某向單位支付違約金5萬元。審理該案的法官夏雯告訴記者,單位在培養高級人才時往往會花費比其他人員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資金,因此,在為這些有潛力的職員提供特殊的福利(比如提供車輛、住房等)或者特殊的培訓機會時,出于保護單位權益考慮,單位往往會附加一些制約條款。"盡管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在事后看來有限制人員流動的傾向,但只要當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的,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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