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公司簽訂定了勞動合同,但公司還沒有蓋章,而原本歸我保存的那份合同卻一直沒有交到我手上。如果此時我提出辭職,這份合同是否有約束性?
答: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項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
對于合同的生效,法學理論上要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而你的問題,只不過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你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可以拿出一份有雙方簽字蓋章并在有效期內的合同,你就很難說合同無效。更何況,你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拿到合同,就必須有證據證明。
答: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項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
對于合同的生效,法學理論上要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而你的問題,只不過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你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可以拿出一份有雙方簽字蓋章并在有效期內的合同,你就很難說合同無效。更何況,你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拿到合同,就必須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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