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職業培訓制度是確保企業人力資源質量,不斷提升勞動力素質的有效手段,國家也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指導、規范。
一、休息時間搞培訓違反《勞動法》嗎?
《勞動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培訓應在生產時間進行。確因生產的特殊性需利用業余時間培訓的,必須征求職工的意見,不得強迫。
二、合同期內出國培訓是否應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小李和公司簽訂的合同里面規定,在合同期內出國培訓,必須服務滿五年或十年,否則相差年限必須按每年2000-4000元賠償。小李公司的員工平均年收入僅1.2萬元。現有部分員工合同到期,小理想知道合同自然終止是否要賠這部分錢?另外續簽合同時,公司又將賠償標準提高一倍,這對原相差年限是否有效?
分析:小李的問題包含三個方面:一個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即違約金問題;一個是勞動合同的正常到期終止;另一個則是續簽勞動合同問題。
1.關于違約責任,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1996年10月31日的《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規定的合同期內出國培訓,必須服務滿五年或十年,否則相差年限必須按每年2000-4000元賠償。這條規定可以歸入《勞動法》的培訓協議,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如果合同期未滿勞動者提出辭職,則需要按照規定向公司支付培訓費(按年遞減),如果合同期未滿企業辭退勞動者則不在此限。
2、關于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在與否以及合同期內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如果勞動合同正常到期,那么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結束,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時,已經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問題,又如何進行這種賠付呢?因此不須賠付這筆費用。
3、關于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平等協商,就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而由雙方共同約定的一種書面協議。續簽勞動合同在實質意義上同初次建立合同沒有什么區別。續簽合同,勞動者有完全的自主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將賠償標準提高一倍,這是公司提出的一種條件,如果您認可并續簽勞動合同,那么這是有效的;如果您不答應,可與公司協商到您可以接受或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如果您續簽合同,則須執行續簽的勞動合同。
最后,關于職稱問題。這個不屬于勞動合同所規范的內容,不應包括在違反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之內。
一、休息時間搞培訓違反《勞動法》嗎?
《勞動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培訓應在生產時間進行。確因生產的特殊性需利用業余時間培訓的,必須征求職工的意見,不得強迫。
二、合同期內出國培訓是否應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小李和公司簽訂的合同里面規定,在合同期內出國培訓,必須服務滿五年或十年,否則相差年限必須按每年2000-4000元賠償。小李公司的員工平均年收入僅1.2萬元。現有部分員工合同到期,小理想知道合同自然終止是否要賠這部分錢?另外續簽合同時,公司又將賠償標準提高一倍,這對原相差年限是否有效?
分析:小李的問題包含三個方面:一個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即違約金問題;一個是勞動合同的正常到期終止;另一個則是續簽勞動合同問題。
1.關于違約責任,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1996年10月31日的《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規定的合同期內出國培訓,必須服務滿五年或十年,否則相差年限必須按每年2000-4000元賠償。這條規定可以歸入《勞動法》的培訓協議,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如果合同期未滿勞動者提出辭職,則需要按照規定向公司支付培訓費(按年遞減),如果合同期未滿企業辭退勞動者則不在此限。
2、關于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在與否以及合同期內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如果勞動合同正常到期,那么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結束,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時,已經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問題,又如何進行這種賠付呢?因此不須賠付這筆費用。
3、關于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平等協商,就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而由雙方共同約定的一種書面協議。續簽勞動合同在實質意義上同初次建立合同沒有什么區別。續簽合同,勞動者有完全的自主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將賠償標準提高一倍,這是公司提出的一種條件,如果您認可并續簽勞動合同,那么這是有效的;如果您不答應,可與公司協商到您可以接受或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如果您續簽合同,則須執行續簽的勞動合同。
最后,關于職稱問題。這個不屬于勞動合同所規范的內容,不應包括在違反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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