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每年春節前總有一股民工討工資的熱潮.在去年我們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過很多這樣的案子,我們也很樂意幫助他們,可是有很多時候我們卻束手無策.因為我們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在法律上他們無論如何是無法討回工資的.看著許多辛苦工作一年卻連一分錢也拿不到的民工,看著他們那求助的眼神,我們感到很傷心也很無奈.現在春節過去了,新一輪的民工潮又要來了.再加上許多大學畢業生也將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為了這樣的悲劇不再出現,我想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一下自身有關的法律知識,預防受騙.當然,社會的復雜遠非我們所想象的,我只是盡一分薄力,希望對他們有所幫助.下面結合法援工作的經驗,談一下我個人對勞動者的幾點建議(注:本文指的勞動關系是廣義上使用的,不僅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還包括雇傭或勞務關系):
一要到合法的勞動市場或職業介紹所找工作.
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各項相關的勞動政策,社會保障機制以及再就業機制都沒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國家對勞動者難以提供足夠的保護.可以說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是相當的脆弱.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大.現在由于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城市還有大量下崗失業人員等待再就業,同時每年還有一大批的大中專畢業生加入找工作行列,這樣就業的壓力還是相當大的.在這樣的就業形勢下,在勞動力遠遠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的.我們遇到很多的農民朋友們,在陌生的城市舉目無親,又無一技之長,只要有人愿請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時候就是沒有人請.為了生計只有盡快地找到工作,為了盡快地找到工作,他們是顧不了別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們的這種心里.他們往往以老鄉名義騙取他們信任,說可以替他們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額的介紹費的,又或是進行非法勞工的介紹,介紹人員從事一些非法行業或工作.這樣的黑中介在目前來說,不在少數.雖然國家勞動監察部門加強了檢查力度,無奈檢查過后,他們又如雨后春筍般復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這些不規范的勞務或勞動中介.一般要找工作應該到正規的國家辦的勞動介紹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業或單位去應聘.
二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不力,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的情況監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則是因勞動者本身不重視自身權益,不珍惜自己的勞動所致.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無論是社會、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是導致未簽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雖然,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騙勞動者或雇工.只不過一旦雙方出現問題爭吵起來的時候,他們總會站到自己的一邊說話而勞動者或雇工又空口無憑,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即使有對勞動者而言也是極難取證的),最終吃虧的是他們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專門利用他們的這一點來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所以我們并不是要求他們嚴格依法律來行事(那也是不現實的),只是要求他們能夠在找工作的同時多一個心眼,,還是先簽合同為好.雖然這樣會不那么的方便,也會導致有點麻煩,甚至會一時找不到工作,但總比付出辛苦的勞動之后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報酬的境遇要好一點.這是其一.其二,簽訂合同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單位負責的一種表現.盡管勞動者是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沒有把雙方的勞動關系確定下來,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人力資源的流失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視.勞動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會更加的負責,盡忠盡職.其三,國家明文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一種非法勞動關系,是違法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對單位而言,一旦被查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最后,.我國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特定雇傭關系為其主要調整對象的。現行《勞動法》第2條明確把“用人單位”限定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五種組織。因此該法律只適用于雇傭關系中的單位雇傭關系、從屬性雇傭關系,而對個人雇用關系、非從屬性雇傭關系沒有作出調整,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模糊區域。由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來調整,這樣更多的時候法院是以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勞動者就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而在實踐中為了方便,雙方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不必要是條文十分具體詳盡,或者說是十分科學,只要是說明了有關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報酬或費用,違約事項,合同雙方等等就可以了.簡簡單單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對于勞動合同,則是要符合國家的嚴格規定.還要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一要到合法的勞動市場或職業介紹所找工作.
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各項相關的勞動政策,社會保障機制以及再就業機制都沒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國家對勞動者難以提供足夠的保護.可以說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是相當的脆弱.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大.現在由于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城市還有大量下崗失業人員等待再就業,同時每年還有一大批的大中專畢業生加入找工作行列,這樣就業的壓力還是相當大的.在這樣的就業形勢下,在勞動力遠遠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的.我們遇到很多的農民朋友們,在陌生的城市舉目無親,又無一技之長,只要有人愿請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時候就是沒有人請.為了生計只有盡快地找到工作,為了盡快地找到工作,他們是顧不了別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們的這種心里.他們往往以老鄉名義騙取他們信任,說可以替他們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額的介紹費的,又或是進行非法勞工的介紹,介紹人員從事一些非法行業或工作.這樣的黑中介在目前來說,不在少數.雖然國家勞動監察部門加強了檢查力度,無奈檢查過后,他們又如雨后春筍般復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這些不規范的勞務或勞動中介.一般要找工作應該到正規的國家辦的勞動介紹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業或單位去應聘.
二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不力,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的情況監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則是因勞動者本身不重視自身權益,不珍惜自己的勞動所致.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無論是社會、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是導致未簽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雖然,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騙勞動者或雇工.只不過一旦雙方出現問題爭吵起來的時候,他們總會站到自己的一邊說話而勞動者或雇工又空口無憑,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即使有對勞動者而言也是極難取證的),最終吃虧的是他們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專門利用他們的這一點來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所以我們并不是要求他們嚴格依法律來行事(那也是不現實的),只是要求他們能夠在找工作的同時多一個心眼,,還是先簽合同為好.雖然這樣會不那么的方便,也會導致有點麻煩,甚至會一時找不到工作,但總比付出辛苦的勞動之后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報酬的境遇要好一點.這是其一.其二,簽訂合同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單位負責的一種表現.盡管勞動者是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沒有把雙方的勞動關系確定下來,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人力資源的流失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視.勞動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會更加的負責,盡忠盡職.其三,國家明文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一種非法勞動關系,是違法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對單位而言,一旦被查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最后,.我國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特定雇傭關系為其主要調整對象的。現行《勞動法》第2條明確把“用人單位”限定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五種組織。因此該法律只適用于雇傭關系中的單位雇傭關系、從屬性雇傭關系,而對個人雇用關系、非從屬性雇傭關系沒有作出調整,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模糊區域。由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來調整,這樣更多的時候法院是以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勞動者就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而在實踐中為了方便,雙方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不必要是條文十分具體詳盡,或者說是十分科學,只要是說明了有關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報酬或費用,違約事項,合同雙方等等就可以了.簡簡單單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對于勞動合同,則是要符合國家的嚴格規定.還要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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