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賓館工作已經10多年了,按照《勞動法》早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單位總是找出種種理由加以拒絕。一會說現在已經沒有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一會說簽了無固定反而不好,可以隨時解除,最后又講可以簽可以不簽,單位有用工自主權。我很困惑,請問單位的說法對嗎?
答:你的困惑不少職工都有。關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向來有爭論,導致理解不同,操作不一。不過不管這個問題今后如何發展,至少目前來看還是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以,你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單位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以由單位自行選擇。現時總有一些企業強調他們有用工自主權,但要知道這種自主權的實施是有前提條件的,即一定是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否則就是對自主權的濫用。我國《勞動法》之所以在合同期限上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不因單位所謂的“自主權”的濫用而喪失。從實踐來看,這樣的立法宗旨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有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因此,對你們單位的錯誤做法你可以舉報。
答:你的困惑不少職工都有。關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向來有爭論,導致理解不同,操作不一。不過不管這個問題今后如何發展,至少目前來看還是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以,你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單位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以由單位自行選擇。現時總有一些企業強調他們有用工自主權,但要知道這種自主權的實施是有前提條件的,即一定是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否則就是對自主權的濫用。我國《勞動法》之所以在合同期限上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不因單位所謂的“自主權”的濫用而喪失。從實踐來看,這樣的立法宗旨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有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因此,對你們單位的錯誤做法你可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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