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師:
您好!我來京后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2002年10月15日與企業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企業未發出書面續簽或終止合同通知書。最近,經理說我無法勝任工作,給予降薪處理,從每月3200元降為2500元。我想問的是,在此情況下,如果我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
胡先生:
您好!你完全有權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延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終止這種早已過期的勞動合同,來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必須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可以視為續延,但合同期限成為無期限制約,因此,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受提前30天通知限制的。
您好!我來京后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2002年10月15日與企業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企業未發出書面續簽或終止合同通知書。最近,經理說我無法勝任工作,給予降薪處理,從每月3200元降為2500元。我想問的是,在此情況下,如果我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
胡先生:
您好!你完全有權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延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終止這種早已過期的勞動合同,來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必須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可以視為續延,但合同期限成為無期限制約,因此,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受提前30天通知限制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