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的當事人都不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或排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尤其不能以約定為由剝奪基本的人權。在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這些憲法權利是不能剝奪和限制的。在這些權利和自由中就有婚姻自由權,明確“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對婚姻自由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既包括婚姻對象的選擇自由,也包括婚姻時間的選擇自由。這是屬于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容任何人干涉,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剝奪他人的自由,或通過約定限制他人的自由。
在何時結婚是員工的人權,員工有權決定在自己覺得適宜的時間結婚,用人單位無權剝奪或限制員工的選擇結婚時間的權利,無權規定員工不準在工作期間結婚,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無權以違反這一規定為由對員工作出處罰或辭退。
在何時結婚是員工的人權,員工有權決定在自己覺得適宜的時間結婚,用人單位無權剝奪或限制員工的選擇結婚時間的權利,無權規定員工不準在工作期間結婚,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無權以違反這一規定為由對員工作出處罰或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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