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看起來實在太簡單了,哪個勞動者不希望有個安安穩穩的工作呀,如果能與用人單位簽上幾年合同,那自然心里就踏實了,有什么不好?可是對于許多白領來說,這個問題可沒那么簡單。
有些白領認為,簽了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自己被套牢了,想跳槽也不那么容易了,自己在現在的這個單位可能干不了多久,為什么要簽勞動合同呢?
也有些白領認為,現在的就業形勢不太好,在許多人搶一個飯碗的時候,能得到工作機會就不錯了,哪敢提什么簽合同啊。
事實上,用人單位不是不知道應該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只是他們有自己的小算盤。他們想方設法與那些能力強、硬件好的、有一定職位的員工簽勞動合同,目的是留住他們為自己工作。至于其他一般員工,用人單位才不擔心他們跑掉呢,就算跑掉了一個,隨時都能再找到一個同樣條件的,根本用不著拿勞動合同約束他們。況且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覺得不想要他們的時候,還可以隨時炒掉,反正沒有簽勞動合同嘛。另外還有一個好處,用人單位沒說,他們以為不簽勞動合同就不用為這些員工繳社會保險金了。
其實,用人單位的這些想法是不正確的,我們會在本書中逐一分析。那么白領倒底簽勞動合同好呢,還是不簽勞動合同好呢?
首先還是先看看什么是勞動合同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首先是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約定,有了這個約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就確立起來了,這個勞動關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其次,勞動合同是關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享有哪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就一清二楚了。任何一方不履行雙方的約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勞動合同是一個約定,這個約定既約束了雙方,又保護著雙方。勞動合同是正常的勞動關系不可或缺的一重要因素,是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明。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相反,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會出現怎樣的情況呢?
第一、缺少勞動關系存在的最主要證明。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用現金發工資,又不發給工資清單或其他任何書面憑證。員工很難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權利義務不確定。就算找到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存在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勞動合同,一些權利義務難以確定。勞動法作為勞動關系的基準法僅對勞動關系中的一部分內容作出了規定,還有一些內容是留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后確定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這部分內容就處于不確定狀態中。即使是那些法律作出規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規定的是最低標準的權利,因此也不能給勞動者以完全的保護。
第三,跳槽仍要合法。在沒有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跳槽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給自己今后的工作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麻煩。例如有些員工為了早日到新公司上班,甚至離開原公司時連工作交接都不作。有的則擔心領導不肯讓自己跳槽,悄沒聲息的就溜走了。根據中國的法律,如果因為員工的跳槽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原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有權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因此如果存在勞動合同,員工就可以了解跳槽的幾種方式及他們的后果,從而使自己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正當方式離職,減少糾紛的產生。第四、解決糾紛沒武器。勞動合同是解決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一旦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糾紛,員工就可以拿起勞動合同這個有力武器與用人單位進行斗爭。但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員工的許多權利就要靠自己平時對證據的積累了,否則法律只能依勞動法或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給予員工保護了,而這種保護很可能遠遠低于用人單位承諾員工可以享受的標準。
寫到這里,可能還是有些白領會認為,用人單位一直對自己不錯,自己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也一直保持得很好,無論如何自己不會也不愿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但是,現在關系好不等于永遠關系好,現在沒有糾紛,也不等于以后就都沒有糾紛。大多數白領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都看似良好,其實并非沒有糾紛,只是在多數情況下,白領員工都以自我犧牲為代價把糾紛隱藏起來了。
綜上,白領也要簽勞動合同。
有些白領認為,簽了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自己被套牢了,想跳槽也不那么容易了,自己在現在的這個單位可能干不了多久,為什么要簽勞動合同呢?
也有些白領認為,現在的就業形勢不太好,在許多人搶一個飯碗的時候,能得到工作機會就不錯了,哪敢提什么簽合同啊。
事實上,用人單位不是不知道應該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只是他們有自己的小算盤。他們想方設法與那些能力強、硬件好的、有一定職位的員工簽勞動合同,目的是留住他們為自己工作。至于其他一般員工,用人單位才不擔心他們跑掉呢,就算跑掉了一個,隨時都能再找到一個同樣條件的,根本用不著拿勞動合同約束他們。況且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覺得不想要他們的時候,還可以隨時炒掉,反正沒有簽勞動合同嘛。另外還有一個好處,用人單位沒說,他們以為不簽勞動合同就不用為這些員工繳社會保險金了。
其實,用人單位的這些想法是不正確的,我們會在本書中逐一分析。那么白領倒底簽勞動合同好呢,還是不簽勞動合同好呢?
首先還是先看看什么是勞動合同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首先是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約定,有了這個約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就確立起來了,這個勞動關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其次,勞動合同是關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享有哪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就一清二楚了。任何一方不履行雙方的約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勞動合同是一個約定,這個約定既約束了雙方,又保護著雙方。勞動合同是正常的勞動關系不可或缺的一重要因素,是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明。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相反,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會出現怎樣的情況呢?
第一、缺少勞動關系存在的最主要證明。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用現金發工資,又不發給工資清單或其他任何書面憑證。員工很難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權利義務不確定。就算找到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存在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勞動合同,一些權利義務難以確定。勞動法作為勞動關系的基準法僅對勞動關系中的一部分內容作出了規定,還有一些內容是留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后確定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這部分內容就處于不確定狀態中。即使是那些法律作出規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規定的是最低標準的權利,因此也不能給勞動者以完全的保護。
第三,跳槽仍要合法。在沒有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跳槽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給自己今后的工作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麻煩。例如有些員工為了早日到新公司上班,甚至離開原公司時連工作交接都不作。有的則擔心領導不肯讓自己跳槽,悄沒聲息的就溜走了。根據中國的法律,如果因為員工的跳槽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原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有權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因此如果存在勞動合同,員工就可以了解跳槽的幾種方式及他們的后果,從而使自己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正當方式離職,減少糾紛的產生。第四、解決糾紛沒武器。勞動合同是解決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一旦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糾紛,員工就可以拿起勞動合同這個有力武器與用人單位進行斗爭。但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員工的許多權利就要靠自己平時對證據的積累了,否則法律只能依勞動法或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給予員工保護了,而這種保護很可能遠遠低于用人單位承諾員工可以享受的標準。
寫到這里,可能還是有些白領會認為,用人單位一直對自己不錯,自己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也一直保持得很好,無論如何自己不會也不愿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但是,現在關系好不等于永遠關系好,現在沒有糾紛,也不等于以后就都沒有糾紛。大多數白領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都看似良好,其實并非沒有糾紛,只是在多數情況下,白領員工都以自我犧牲為代價把糾紛隱藏起來了。
綜上,白領也要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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