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廚師,兩年前與現在的單位簽訂了一份期限為6年的勞動合同,F在我感覺工作待遇太低,好多方面都不是特別理想,一直想離開這家單位,不知道我如何做才能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又不承擔違約責任?
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經用人單位的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先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往往很困難。根據勞動法第3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你單位在履行合同中有上述情形發生,你可以在該情形發生時據此提出解除合同,依照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你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經用人單位的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先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往往很困難。根據勞動法第3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你單位在履行合同中有上述情形發生,你可以在該情形發生時據此提出解除合同,依照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你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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