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去年8月15日應聘進入一家私企工作,開始說要試用,所以公司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問過幾次領導,都沒有確定答復。因為不是在編人員,我的工資待遇都比公司的正式員工低,而且公司也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本來我想好好工作,等公司跟我簽了合同就好了,但沒想到上個月我因病住院了。一開始,單位還有人來醫院看過我,可得知我的病一時半會兒好不了,就通知我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請問,單位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怎么辦?
答: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為禁止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逃避該承擔的責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更明確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你應聘進入這家私企工作至今,屬于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情況,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樣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對待,你的合法權益也受法律保護。單位在你住院治病時就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這種做法就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則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同時,如果勞動者處在醫療期,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結束。也就是說,你可以隨時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你終止勞動關系,但你現在住院治療不到一個月,還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即使要終止你的勞動關系,也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而在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前,公司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義務。
答: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為禁止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逃避該承擔的責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更明確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你應聘進入這家私企工作至今,屬于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情況,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樣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對待,你的合法權益也受法律保護。單位在你住院治病時就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這種做法就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則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同時,如果勞動者處在醫療期,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結束。也就是說,你可以隨時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你終止勞動關系,但你現在住院治療不到一個月,還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即使要終止你的勞動關系,也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而在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前,公司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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