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給南南發來電子郵件,說最近因職務變動,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都有了變化,為此向公司老總提出,要求將原來的勞動合同內容作修改。公司老總說,不改也沒關系,反正工作照樣做,錢不會少你的。高先生覺得心里不踏實,詢問是否必須修改?如果要修改,該如何操作?老總不同意修改怎么辦?
南南告訴高先生,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自已應盡的義務。如果約定的條款發生了變化,就有必要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高先生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但勞動合同的內容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此情況下,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實踐中,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雙方當事人原來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所謂“變更”是對原訂合同的修改和增刪,沒有一個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已經失效的勞動合同,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
2.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原勞動合同確實已無法履行,才需要進行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3.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要說明修改的條款和理由。在限定的時間內,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
4.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變更易產生勞動糾紛。
5.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新條款取代了原條款,原條款即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未予變更的舊條款依然有效。
這里,南南特別提醒,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后仍然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只能是兩種結果:一是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當然這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二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按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南南告訴高先生,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自已應盡的義務。如果約定的條款發生了變化,就有必要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高先生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但勞動合同的內容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此情況下,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實踐中,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雙方當事人原來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所謂“變更”是對原訂合同的修改和增刪,沒有一個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已經失效的勞動合同,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
2.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原勞動合同確實已無法履行,才需要進行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3.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要說明修改的條款和理由。在限定的時間內,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
4.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變更易產生勞動糾紛。
5.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新條款取代了原條款,原條款即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未予變更的舊條款依然有效。
這里,南南特別提醒,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后仍然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只能是兩種結果:一是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當然這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二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按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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