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滿是2001年畢業的大學生,2001年7月與總公司簽訂了4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在合同期內如果本人要辭職,需向總公司支付25000元的違約金。簽訂合同后,他被總公司派到一子公司工作。2002年7月,他向子公司口頭提出辭職,因為只有子公司同意了,才能由總公司辦理手續。但是子公司沒有答應。在他再三要求下,子公司同意暫時離職。離職時,與子公司、總公司之間都沒有簽訂任何書面材料,也沒有交違約金。從2002年8月到2002年12月,他已經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了將近半年。在這期間,子公司以及總公司沒有發給他一分錢工資,也停了他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福利。他問:1、這種情況在事實上是不是算已經解除了與總公司的勞動關系?2、公司現在是否可以要他賠償違約金?3、如果這種情況持續到合同期滿,合同是否算自動解除?還是算違約?阿華的問答是:1、您說:“子公司同意我暫時離職,離職的時候,我跟子公司、總公司之間沒有簽訂任何書面材料,也沒有交違約金。”這在勞動關系上是非常麻煩的,因為有了糾紛,總公司、子公司完全可能不認帳。因此,如果有可能,您應當千方百計讓子公司出一張書面的同意離職的證明、協議,哪怕是簡單的幾個字也比沒有好。2、由于你離職是非常不明確的,因此,不能判斷是否與本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至少在手續上并沒有辦理解除合同。但您也有有利的一面,從200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3個月沒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時效只有60天,你即使違反了合同,也已經半年了,所以如果單位要追究您的責任,也超過了申請時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