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某計算機技術信息公司與每個員工的勞動合同都到期了,公司同意給每個員工續簽一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此時,員工小吳正在外地出差,無法履行簽約手續。但小吳所在的部門為了保證公司交辦的這項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束,讓另一個員工小王(小吳的好朋友)替小吳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
一個月后,小吳出差回來,小王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小吳,同時告之,其代續簽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原來的勞動合同完全一致。最后,小王還問道:“我替你簽的這合同,你沒意見吧?”“嗨,續簽合同也就是走形式的事兒,誰會當真呢。”小吳隨口答道。
半年后,小吳為了跳槽到一個薪水更高單位工作,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令小吳沒想到的是,公司向他索要合同違約金。“可是,我并沒跟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呀。”小吳不解。人事經理拿出他的勞動合同書,讓他看。小吳接過來,翻到最后一頁,指著“續訂合同”那一欄中的簽字,“你看,這不是我的簽字。續簽合同時,我正在外地出差,是小王替我簽的字。但是,我并沒有授權他替我續簽合同,因此,這份合同對我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我辭職,用不著承擔合同違約金。”
那么,小吳應否承擔合同違約金?
無論是初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對合同權利義務接受的表示。簽名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若他人代簽合同,應得到當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然而,民法通則中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
小吳雖然沒有委托小王代其續簽合同,但他出差回來后,小王已告之他代其簽名一事,且明確告之: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對此,小吳未提出任何異議。對于原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違約金),小吳本人是完全清楚的。續訂的勞動合同履行已半年,小吳一直未作任何否認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他有法律約束力。即:若小吳提前離開計算機技術信息公司,應當承擔合同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地對待合同的形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筆者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視訂立合同的程序。
一個月后,小吳出差回來,小王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小吳,同時告之,其代續簽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原來的勞動合同完全一致。最后,小王還問道:“我替你簽的這合同,你沒意見吧?”“嗨,續簽合同也就是走形式的事兒,誰會當真呢。”小吳隨口答道。
半年后,小吳為了跳槽到一個薪水更高單位工作,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令小吳沒想到的是,公司向他索要合同違約金。“可是,我并沒跟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呀。”小吳不解。人事經理拿出他的勞動合同書,讓他看。小吳接過來,翻到最后一頁,指著“續訂合同”那一欄中的簽字,“你看,這不是我的簽字。續簽合同時,我正在外地出差,是小王替我簽的字。但是,我并沒有授權他替我續簽合同,因此,這份合同對我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我辭職,用不著承擔合同違約金。”
那么,小吳應否承擔合同違約金?
無論是初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對合同權利義務接受的表示。簽名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若他人代簽合同,應得到當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然而,民法通則中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
小吳雖然沒有委托小王代其續簽合同,但他出差回來后,小王已告之他代其簽名一事,且明確告之: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對此,小吳未提出任何異議。對于原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違約金),小吳本人是完全清楚的。續訂的勞動合同履行已半年,小吳一直未作任何否認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他有法律約束力。即:若小吳提前離開計算機技術信息公司,應當承擔合同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地對待合同的形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筆者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視訂立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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