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它發生于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手段。
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勞動法》賦予了當事人在某些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后,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忽,視這一點,該變更勞動合同的不及時變更,有的把變更合同看成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有的不懂得如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而引發了不少勞動爭議。這應當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
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在實踐中應首先注意下述一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當弓I起勞動合同變更原因出現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該變更的條款不能久拖不變,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
三、需要變更的條款應當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履行完畢的條款則無變更的必要;而無效的條款應予以取消,不適用于變更。
四、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是依法可變更的條款,依法不應作為變更對象的條款,即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不允許變更的條款,不得進行變更。
五、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是引起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條款,勞動合同的變更由于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不同,所應變更的條款也就有所差異。凡是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則不必變更。這就是說,當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中一定條款的履行成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情況下,勞動合同才進行變更。
六、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勞動合同期滿后是不能再變更的。
七、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守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有在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決定調整其工作崗位。
八、變更應當按照一定程序進行,作為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其步驟一般為:1.預告變更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提前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請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所需變更合同的具體條款及變更條件,提出讓勞動者答復的期限。2.對方作出變更答復。勞動者在得到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請求后,,通常按用人單位的要求作出答復。3.簽訂變更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平等協商,就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簽訂變更合同的書面協議,并簽名蓋章。協議中應載明變更的合同內容,并約定所變更條款的生效日期,切記不能采用口頭方式進行。4.鑒證或備案。凡勞動合同在訂立時經過鑒證機關鑒證或備案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簽訂后也應辦理鑒證或備案手續。
九、因勞動合同的變更給當事人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減免責任外,造成損失的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即誰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誰負賠償責任,雙方都有責任的,則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當然,這種賠償責任不屬違約責任,因為變更合同的行為屬合法行為,而不屬違法行為,如果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屬違約行為,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勞動合同變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補充的條款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了的條款就取代了原條款,變更的條款生效后,原條款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勞動者一方也有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請求的權利,如果勞動者一方因某種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出請求時,用人單位應認真考慮,及時作出答復,應當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后予以變更。
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勞動法》賦予了當事人在某些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后,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忽,視這一點,該變更勞動合同的不及時變更,有的把變更合同看成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有的不懂得如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而引發了不少勞動爭議。這應當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
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在實踐中應首先注意下述一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當弓I起勞動合同變更原因出現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該變更的條款不能久拖不變,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
三、需要變更的條款應當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履行完畢的條款則無變更的必要;而無效的條款應予以取消,不適用于變更。
四、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是依法可變更的條款,依法不應作為變更對象的條款,即
五、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是引起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條款,勞動合同的變更由于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不同,所應變更的條款也就有所差異。凡是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則不必變更。這就是說,當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中一定條款的履行成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情況下,勞動合同才進行變更。
六、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勞動合同期滿后是不能再變更的。
七、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守
八、變更應當按照一定程序進行,作為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其步驟一般為:1.預告變更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提前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請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所需變更合同的具體條款及變更條件,提出讓勞動者答復的期限。2.對方作出變更答復。勞動者在得到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請求后,,通常按用人單位的要求作出答復。3.簽訂變更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平等協商,就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簽訂變更合同的書面協議,并簽名蓋章。協議中應載明變更的合同內容,并約定所變更條款的生效日期,切記不能采用口頭方式進行。4.鑒證或備案。凡勞動合同在訂立時經過鑒證機關鑒證或備案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簽訂后也應辦理鑒證或備案手續。
九、因勞動合同的變更給當事人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
十、勞動合同變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補充的條款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了的條款就取代了原條款,變更的條款生效后,原條款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勞動者一方也有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請求的權利,如果勞動者一方因某種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出請求時,用人單位應認真考慮,及時作出答復,應當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后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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