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應聘到某公司,該公司承諾其月薪5000元。胡某正式上班的第二天,公司就提出要與胡某簽訂勞動合同。胡某的部門經理拿出兩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讓胡某先在乙方落款處簽字,并說由于簽合同的人比較多,公司讓職工先簽字,然后統一填寫崗位、工資標準等條款并蓋章,以便節省時間。胡某覺得公司的說法合情合理,就在兩份合同中都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隨后公司便把合同收了回去,并說公司的那份合同將由公司人事部門統一保管,職工的那份合同由其所在部門分別保管。胡某對此也沒有在意,沒有要求自己要持有一份合同。
胡某工作了一段時間卻發現,公司個別領導對工作隨意指揮,自己雖然很努力,還是覺得不能適應公司的要求。無奈之下,胡某在工作了1個多月后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胡某辭職,但在結算工資時,雙方卻發生了爭議。胡某要求公司按當初承諾的每月5000元結算工資,公司卻只同意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胡某1個多月的工資,在反復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胡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庭審過程中,該公司拿出了胡某簽字的兩份勞動合同,在“工資”一欄中明確寫著“月工資3000元”。胡某感到非常吃驚,并向仲裁委員會介紹了本文開頭提到的情況,但公司對此卻予以否認。仲裁委員會要求胡某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胡某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據。
在這起勞動糾紛案件中,胡某在無法舉證說明的情況下,是不能勝訴的。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胡某對自己主張的月薪標準為5000元一事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本案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至少應該注意下列兩點:
1、不要簽空白合同,要待合同文本中的空白處填寫完全部內容,并經自己認真核實無誤后再簽字。
2、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定要自己留存一份,不要把兩份合同都放在用人單位手里,以防其事后篡改。
胡某工作了一段時間卻發現,公司個別領導對工作隨意指揮,自己雖然很努力,還是覺得不能適應公司的要求。無奈之下,胡某在工作了1個多月后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胡某辭職,但在結算工資時,雙方卻發生了爭議。胡某要求公司按當初承諾的每月5000元結算工資,公司卻只同意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胡某1個多月的工資,在反復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胡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庭審過程中,該公司拿出了胡某簽字的兩份勞動合同,在“工資”一欄中明確寫著“月工資3000元”。胡某感到非常吃驚,并向仲裁委員會介紹了本文開頭提到的情況,但公司對此卻予以否認。仲裁委員會要求胡某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胡某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據。
在這起勞動糾紛案件中,胡某在無法舉證說明的情況下,是不能勝訴的。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胡某對自己主張的月薪標準為5000元一事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本案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至少應該注意下列兩點:
1、不要簽空白合同,要待合同文本中的空白處填寫完全部內容,并經自己認真核實無誤后再簽字。
2、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定要自己留存一份,不要把兩份合同都放在用人單位手里,以防其事后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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