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半年期的勞動合同。半年合同期滿后,公司未明確是否續簽合同,但仍安排我從事日常業務工作。2個月后,見仍未補簽合同,我就向主管人員提出補簽合同要求。主管人員對我說,公司近期經營狀況不佳,業務人員已經富余,因此,公司想與我續簽一份車間操作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只能終止合同。因為不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我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違反規定。
答:勞動合同的續訂條件是期限屆滿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這兩項條件的,新的勞動合同才成立。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當事人應當訂立而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同樣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對待,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另外根據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既未及時續簽合同,也未及時終止合同,發生了勞動合同應訂未訂的情況,根據規定,公司對你已經工作的期間應確認為勞動合同關系;在雙方接下來進行的續簽合同的協商中,公司想與你續簽一份車間操作工的勞動合同,你予以拒絕,可視為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續訂合同達成一致,雙方之間并未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通知你終止勞動關系,但應依照法定的通知權限,提前30天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答:勞動合同的續訂條件是期限屆滿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這兩項條件的,新的勞動合同才成立。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當事人應當訂立而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同樣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對待,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另外根據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既未及時續簽合同,也未及時終止合同,發生了勞動合同應訂未訂的情況,根據規定,公司對你已經工作的期間應確認為勞動合同關系;在雙方接下來進行的續簽合同的協商中,公司想與你續簽一份車間操作工的勞動合同,你予以拒絕,可視為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續訂合同達成一致,雙方之間并未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通知你終止勞動關系,但應依照法定的通知權限,提前30天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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