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從2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10個多月了。《規定》出臺后,一方面從立法的角度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保護了員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規定》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祥琦勞動信息咨詢公司的左祥琦律師,請他從專家的角度對《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分析。
左祥琦認為,幾個月以來,盡管許多企業能夠自覺地貫徹落實《規定》精神,但也有部分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和新建企業,并不嚴格執行《規定》,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不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一些企業對此規定置之不理,直至遭到處罰才改正。《規定》實施第一個月,朝陽區一家企業就因未和19名員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處以9500元罰款,這是新規定頒布后第一例受罰者。左祥琦指出,《規定》中除了要求企業實行合同制外,還規定民辦非企業也要按規定與單位內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目前,很多像私立學校這樣的民辦非企業,大多均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侵犯著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借故改變原勞動合同。新規定實施后,一些企業打著“原合同應符合新規定”的幌子,強制要求員工與其變更原有的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縮短員工合同期限、增加對企業有利的新條款等目的。一些員工因未認真學習新《規定》,且輕信企業,從而同意了企業的不合理要求,將自己的利益拱手讓給了企業。
三、非法阻撓員工行使合同解除權。新《規定》中給員工增加了一項單方解除合同權,即當企業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有些員工發現企業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便依據上述規定,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企業,本該立即為該員工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有些企業卻故意阻撓員工離職,做出了扣留員工檔案、拒絕開具解除合同證明等非法行為,嚴重影響了員工的再就業。
除上述問題外,還有一些問題也是比較普遍的,左祥琦建議勞動者,應該認真弄清新規定賦予自己的權利,當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與單位交涉或采取法律行動,忍氣吞聲只能增加新規定執行的難度;而作為用人單位則應當充分了解《規定》的實質意義和具體要求,嚴格按照其執行。當然,同時也可依照相關條款保護企業自身利益。
左祥琦認為,幾個月以來,盡管許多企業能夠自覺地貫徹落實《規定》精神,但也有部分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和新建企業,并不嚴格執行《規定》,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不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一些企業對此規定置之不理,直至遭到處罰才改正。《規定》實施第一個月,朝陽區一家企業就因未和19名員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處以9500元罰款,這是新規定頒布后第一例受罰者。左祥琦指出,《規定》中除了要求企業實行合同制外,還規定民辦非企業也要按規定與單位內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目前,很多像私立學校這樣的民辦非企業,大多均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侵犯著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借故改變原勞動合同。新規定實施后,一些企業打著“原合同應符合新規定”的幌子,強制要求員工與其變更原有的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縮短員工合同期限、增加對企業有利的新條款等目的。一些員工因未認真學習新《規定》,且輕信企業,從而同意了企業的不合理要求,將自己的利益拱手讓給了企業。
三、非法阻撓員工行使合同解除權。新《規定》中給員工增加了一項單方解除合同權,即當企業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有些員工發現企業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便依據上述規定,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企業,本該立即為該員工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有些企業卻故意阻撓員工離職,做出了扣留員工檔案、拒絕開具解除合同證明等非法行為,嚴重影響了員工的再就業。
除上述問題外,還有一些問題也是比較普遍的,左祥琦建議勞動者,應該認真弄清新規定賦予自己的權利,當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與單位交涉或采取法律行動,忍氣吞聲只能增加新規定執行的難度;而作為用人單位則應當充分了解《規定》的實質意義和具體要求,嚴格按照其執行。當然,同時也可依照相關條款保護企業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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