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民晚報的調查,在勞動爭議中,“白領”勞動糾紛數量急劇增加,其中主要的起因是服務期問題。爭議標的額平均為2萬元,最高的達到25萬元。標的數量平均為3個,最高的達到7個以上。據分析,這種狀況的成因在于:現階段企業注重人才的培養和留用,高薪,解決戶口,分配住房、轎車,出資培訓都是實施這一戰略手段。花了大氣力培養人才,當然也要花些氣力留住人才了。對于企業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一般會約定服務期,并明確違約時的經濟補償問題。但一些中高級管理人員在達到一定的目標后,往往對現狀產生不滿足感,便又跳槽了,并由此產生服務期違約賠償的爭議。那么法律上對服務期是怎么規定的呢?在面對這一條款中時,如何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由此可知:
1、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這一條款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這三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員工、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向員工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服務期既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短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長于勞動合同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由此可知:
1、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這一條款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這三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員工、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向員工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服務期既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短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長于勞動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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