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在網上看到一條招聘信息,一個房產公司招聘兼職文秘,主要要求就是有充分的業余時間,上網方面,就可以,開始沒當回事后來因為急需錢所以就去應聘了一下,心想反正平時也經常上網,要是順便還能賺到錢豈不是更好!
那家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主要是做公寓之類房屋代理業務的。面試通過后,需要簽三個月的聘用合同,然后要參加一個培訓,就可以上崗了,可當我簽完三個月的聘用合同書時,那家公司的經理就要我交三個月的信息網費!說什么這是房屋中心要向他們公司收取的費用,一天兩元錢,公司出一元,我出一元一共是九十元整。
一聽這個我心里就覺得有些不對了,看新聞經常出現這種欺騙勞動者的公司,所以就沒有當時給他,說星期天培訓的時候再交!當時他們也沒有不同意,就在我的那張合同書上寫了信息費未交幾個字。可是回家后越想越不對勁,就不想參加那個什么培訓了,反正我也沒參加什么培訓,也沒交信息費不去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可是星期天那個經理給我打電話說我違約要起訴我!然后又說只要交了信息網就沒事了。
這到底是我違約還是他們騙錢呢!
遇見了一類現在在勞動力市場上非常容易遇見的問題:單位以各種名目向應聘者或剛剛進入單位的新員工收取費用或者東西的問題。在這里我們詳細評述一下,讓其他的應聘者有所警惕!
現在的就業市場十分龐大,越來越多的人在找工作,應聘者的學歷和競爭力也越來越強,場場招聘會爆滿,不少人不惜包火車車皮到大城市參加招聘會。這樣極大的人才供大于求的情況導致現在有些居心不良的人開始思量著利用招人來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長見識所遇見的單位號稱房屋中心要向他們公司收取的費用,所以他們要向應聘者收。這是一種將企業運營成本轉嫁給應聘者的行為。原本一個房產中介公司要辦起來,就要向有關部門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是以單位的名義付的,最終也要從單位的成本中核算。這完完全全是單位的義務。不過長見識所在的單位利用強勢地位強迫勞動者分擔這一義務,從而減少單位的成本。這可以算是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退一步說,單位即使要提出付信息費也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提出。這樣雙方有機會再做出選擇。該房產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后提出,明顯是從中想獲得利益,怕早告訴了長見識就不會簽訂合同了。但是合同正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說要交信息費,長見識就沒有理由交。因為這不是他應盡的義務。所以說長見識違約是絕對沒有根據的。
此外在勞動力市場很常見的就是扣身份證、收保證金和押金。這些如果沒有特殊規定排除的(如出租車司機)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對于這樣的單位該怎么辦呢?《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長見識按照上述法規,可以向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他們來對單位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
我們也要向其他找工作者作個提醒:雖然現在應聘者供大于求,但是對于這樣的單位還是要敬而遠之。尤其是一些看上去很誘人、想想不可思議的工作崗位要多長個心眼。
那家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主要是做公寓之類房屋代理業務的。面試通過后,需要簽三個月的聘用合同,然后要參加一個培訓,就可以上崗了,可當我簽完三個月的聘用合同書時,那家公司的經理就要我交三個月的信息網費!說什么這是房屋中心要向他們公司收取的費用,一天兩元錢,公司出一元,我出一元一共是九十元整。
一聽這個我心里就覺得有些不對了,看新聞經常出現這種欺騙勞動者的公司,所以就沒有當時給他,說星期天培訓的時候再交!當時他們也沒有不同意,就在我的那張合同書上寫了信息費未交幾個字。可是回家后越想越不對勁,就不想參加那個什么培訓了,反正我也沒參加什么培訓,也沒交信息費不去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可是星期天那個經理給我打電話說我違約要起訴我!然后又說只要交了信息網就沒事了。
這到底是我違約還是他們騙錢呢!
遇見了一類現在在勞動力市場上非常容易遇見的問題:單位以各種名目向應聘者或剛剛進入單位的新員工收取費用或者東西的問題。在這里我們詳細評述一下,讓其他的應聘者有所警惕!
現在的就業市場十分龐大,越來越多的人在找工作,應聘者的學歷和競爭力也越來越強,場場招聘會爆滿,不少人不惜包火車車皮到大城市參加招聘會。這樣極大的人才供大于求的情況導致現在有些居心不良的人開始思量著利用招人來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長見識所遇見的單位號稱房屋中心要向他們公司收取的費用,所以他們要向應聘者收。這是一種將企業運營成本轉嫁給應聘者的行為。原本一個房產中介公司要辦起來,就要向有關部門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是以單位的名義付的,最終也要從單位的成本中核算。這完完全全是單位的義務。不過長見識所在的單位利用強勢地位強迫勞動者分擔這一義務,從而減少單位的成本。這可以算是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退一步說,單位即使要提出付信息費也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提出。這樣雙方有機會再做出選擇。該房產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后提出,明顯是從中想獲得利益,怕早告訴了長見識就不會簽訂合同了。但是合同正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說要交信息費,長見識就沒有理由交。因為這不是他應盡的義務。所以說長見識違約是絕對沒有根據的。
此外在勞動力市場很常見的就是扣身份證、收保證金和押金。這些如果沒有特殊規定排除的(如出租車司機)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對于這樣的單位該怎么辦呢?《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長見識按照上述法規,可以向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他們來對單位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
我們也要向其他找工作者作個提醒:雖然現在應聘者供大于求,但是對于這樣的單位還是要敬而遠之。尤其是一些看上去很誘人、想想不可思議的工作崗位要多長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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