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間,它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但是,試用期條款并非必備條款.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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