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楊某來電咨詢:他是某運輸公司的臨時工,公司今年11月單方解除了與其勞動合同,稱臨時工沒有固定的用工日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楊某問:是這樣嗎?
門頭溝司法局“148”答: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季節工,應當按《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下的叫法。在《勞動法》實施后,企業用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
建議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進行就業簽約時(用人單位為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使用口頭協議;
(2)合同內容不要過于簡單;
(3)不要簽擔保合同;
(4)對于有一定危險的行業,不要簽“生死合同”;
(5)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楊某問:是這樣嗎?
門頭溝司法局“148”答: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季節工,應當按《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下的叫法。在《勞動法》實施后,企業用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
建議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進行就業簽約時(用人單位為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使用口頭協議;
(2)合同內容不要過于簡單;
(3)不要簽擔保合同;
(4)對于有一定危險的行業,不要簽“生死合同”;
(5)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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