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是一家外企的技術支持。進入這家企業時,吳先生分別簽訂了中、英文兩份勞動合同。英文勞動合同中寫明吳先生的工資每月為1250美元,而在中文合同中約定他的工資是按人民幣支付,每月為9600元人民幣。
吳先生工作一個月后,領到的當月工資是人民幣9600元。于是找到企業人事副總理論,他認為英文合同中規定月工資是1250美元,就算退一步說,用人民幣代替美元支付工資,應該按現在的匯率折算,每月工資至少應該是1250美元×8.27=10337.5元人民幣。
他得到的回答是,企業一向只執行中文勞動合同,所以,工資一分錢也沒少。
上個月,吳先生拿到的工資還是9600元人民幣。他來信說,企業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一些外企,尤其是管理層多為外籍人士而公司內日常也主要使用外文的外企,為了便于管理者明白勞動合同內容,同時又不違背我國勞動合同應用中文書寫的原則,就與勞動者分別簽訂中、外文勞動合同各一份。應該說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失為是一種一舉兩得的好辦法。但是,兩份不同文字的勞動合同簽訂后,一旦遇到吳先生這樣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情況,雙方應該按中文勞動合同還是按英文勞動合同執行呢?《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對此作出了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必須用中文書寫,亦可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必須一致,中文合同文本為正本。”《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由此可知,吳先生所在的外企按照中文合同文本約定支付工資是符合法規規定的,吳先生認為“企業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的理由是于法無據的。當然,我們很理解吳先生的“不平”,惟一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做法是,在簽訂中外文勞動合同時,一定仔細查看兩份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認準中文合同的內容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吳先生工作一個月后,領到的當月工資是人民幣9600元。于是找到企業人事副總理論,他認為英文合同中規定月工資是1250美元,就算退一步說,用人民幣代替美元支付工資,應該按現在的匯率折算,每月工資至少應該是1250美元×8.27=10337.5元人民幣。
他得到的回答是,企業一向只執行中文勞動合同,所以,工資一分錢也沒少。
上個月,吳先生拿到的工資還是9600元人民幣。他來信說,企業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一些外企,尤其是管理層多為外籍人士而公司內日常也主要使用外文的外企,為了便于管理者明白勞動合同內容,同時又不違背我國勞動合同應用中文書寫的原則,就與勞動者分別簽訂中、外文勞動合同各一份。應該說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失為是一種一舉兩得的好辦法。但是,兩份不同文字的勞動合同簽訂后,一旦遇到吳先生這樣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情況,雙方應該按中文勞動合同還是按英文勞動合同執行呢?《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對此作出了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必須用中文書寫,亦可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必須一致,中文合同文本為正本。”《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由此可知,吳先生所在的外企按照中文合同文本約定支付工資是符合法規規定的,吳先生認為“企業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的理由是于法無據的。當然,我們很理解吳先生的“不平”,惟一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做法是,在簽訂中外文勞動合同時,一定仔細查看兩份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認準中文合同的內容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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