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馬先生于1989年1月到中國交通信息中心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0年4月,信息中心安排馬先生待崗。2004年4月1日,信息中心通知馬先生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后馬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信息中心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
審理中,被告同意撤銷對馬先生所作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馬先生與中國交通信息中心建立了勞動關系,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本案的被告。對交通信息中心撤銷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法院予以準許。
馬先生于1989年1月到中國交通信息中心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0年4月,信息中心安排馬先生待崗。2004年4月1日,信息中心通知馬先生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后馬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信息中心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
審理中,被告同意撤銷對馬先生所作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馬先生與中國交通信息中心建立了勞動關系,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本案的被告。對交通信息中心撤銷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法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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