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經別人介紹,我在深圳方之見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了一個多月的班,現在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方之見”當時口頭約定了報酬標準,也未簽訂任何用工協議或勞動合同。當我提出辭職時,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來見我態度堅決,該主管聲稱,他對我很好,而我的表現令他十分生氣,因此,原定的千元報酬一分錢也沒給我。
記者與該公司取得聯系,一位王先生解釋說,不給莊小姐報酬有兩個原因:1,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內辭職的,不付報酬;2,莊小姐跳槽的公司是“方之見”的競爭對手,此舉威脅到公司的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而南京市勞動監察處投訴科戴科長認為,“方之見”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規的,支付勞動報酬與不正當競爭是兩碼事。該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記者與該公司取得聯系,一位王先生解釋說,不給莊小姐報酬有兩個原因:1,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內辭職的,不付報酬;2,莊小姐跳槽的公司是“方之見”的競爭對手,此舉威脅到公司的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而南京市勞動監察處投訴科戴科長認為,“方之見”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規的,支付勞動報酬與不正當競爭是兩碼事。該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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