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要謹慎續訂合同要考慮周全
時至年底,記者從北京市勞動局了解到,每到年終和第四季度時節,都是勞動合同終止及續訂數量集中的時段,往往容易集中引發勞動糾紛。因此,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相關管理人員,有必要對及時做好終止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引起足夠的注意。為此,有關人士提醒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應該在年底續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以下幾個類型的問題。
■類型一:終止勞動合同要謹慎從事
周某2000年大學畢業后來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底。轉眼二年過去了,2002年11月他曾向公司人事部經理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人事部經理答復說,總經理出差還沒有回來,等回來后再答復。經理回來后,也一直沒有答復是否續訂勞動合同。年底他提出請探親假20天。這時公司經理說,他的合同早已到期,公司從即日起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第二天,人事部經理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交給他,要求他馬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但他未做答復,就回了老家。新年后他回到公司上班,人事經理對他說,你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你不用來公司上班了。他隨即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局有關負責人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此規定為確定性規范,用人單位未按此規定執行,不僅違反了政府規章,而且還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承擔責任,即“……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與職工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的手續。其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屆滿前,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做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文字記載,詳細說明續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終止條件及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事項;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不可隨意由別人代替,否則極易引發因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的勞動爭議。在該案中,周某與公司顯然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權單方面終止或者解除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他的要求應當與其續訂至少1年的勞動合同。
■類型二:續訂勞動合同要考慮周全
孫某在某單位工作了11年,年初單位覺得他患有肺病,以此拒絕和他續簽勞動合同。并且利用他治病急需用錢,以不退還保證金迫使他主動提出辭職。為此,他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另一個案子是,小于畢業后在某單位工作了整1年,年底續簽合同時,他發現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他覺得自己在這里已經工作了一年,已經是正式員工再有試用期對自己很不公平,所以向單位提出交涉,單位答復的是他仍然算是新員工,為保證能適應工作崗位必須試用。因此,小于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說,這些案例都是年底續訂勞動合同時比較普遍存在的糾紛。首先,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續簽
時至年底,記者從北京市勞動局了解到,每到年終和第四季度時節,都是勞動合同終止及續訂數量集中的時段,往往容易集中引發勞動糾紛。因此,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相關管理人員,有必要對及時做好終止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引起足夠的注意。為此,有關人士提醒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應該在年底續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以下幾個類型的問題。
■類型一:終止勞動合同要謹慎從事
周某2000年大學畢業后來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底。轉眼二年過去了,2002年11月他曾向公司人事部經理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人事部經理答復說,總經理出差還沒有回來,等回來后再答復。經理回來后,也一直沒有答復是否續訂勞動合同。年底他提出請探親假20天。這時公司經理說,他的合同早已到期,公司從即日起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第二天,人事部經理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交給他,要求他馬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但他未做答復,就回了老家。新年后他回到公司上班,人事經理對他說,你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你不用來公司上班了。他隨即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局有關負責人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此規定為確定性規范,用人單位未按此規定執行,不僅違反了政府規章,而且還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承擔責任,即“……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與職工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的手續。其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屆滿前,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做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文字記載,詳細說明續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終止條件及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事項;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不可隨意由別人代替,否則極易引發因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的勞動爭議。在該案中,周某與公司顯然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權單方面終止或者解除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他的要求應當與其續訂至少1年的勞動合同。
■類型二:續訂勞動合同要考慮周全
孫某在某單位工作了11年,年初單位覺得他患有肺病,以此拒絕和他續簽勞動合同。并且利用他治病急需用錢,以不退還保證金迫使他主動提出辭職。為此,他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另一個案子是,小于畢業后在某單位工作了整1年,年底續簽合同時,他發現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他覺得自己在這里已經工作了一年,已經是正式員工再有試用期對自己很不公平,所以向單位提出交涉,單位答復的是他仍然算是新員工,為保證能適應工作崗位必須試用。因此,小于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說,這些案例都是年底續訂勞動合同時比較普遍存在的糾紛。首先,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續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