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胡鳴從大學畢業,通過社會招聘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部門的統計工作,企業與胡鳴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企業又與其續簽了2年。去年10月企業工會改選,胡鳴被職工選舉為企業工會委員,任期為5年。今年7月底,人事部門書面通知胡鳴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于是,胡鳴就去人事部門,說明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合同,企業不予理會。幾天后胡鳴收到企業寄來的退工通知單。胡鳴即與企業聯系,表示自己尚在工會委員任職期間,企業不能終止勞動關系。經過多次交涉仍未果。胡鳴只能一張狀紙將企業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仲裁委開庭審理時,胡鳴提出,自己雖然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工會委員職務尚在任期之內,按照國家的工會法規定,工會委員任職期間,即使是合同期滿企業也不能與我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要求仲裁委員會撤消企業終止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
企業則認為,胡鳴的合同期限已滿,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有權不再續簽合同,不存在違法的問題。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鳴提出的要求,維護企業決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胡鳴雖然合同期滿,但是胡鳴是企業的工會委員,且在任期之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不能與胡鳴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機構最終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繼續與胡鳴履行勞動合同,直到其工會委員任期期滿為止。
本案爭議焦點是職工合同期滿,但擔任企業工會委員的任期未到,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18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職期限的,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除非職工在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本案胡鳴雖然合同期滿,但是,其工會委員任職期限未滿,企業應當順延其勞動合同至任職期滿。因此,企業以胡鳴勞動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是缺乏法律依據。企業應該與胡鳴恢復勞動關系,繼續與胡鳴履行勞動合同至任職期滿。
在勞動仲裁委開庭審理時,胡鳴提出,自己雖然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工會委員職務尚在任期之內,按照國家的工會法規定,工會委員任職期間,即使是合同期滿企業也不能與我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要求仲裁委員會撤消企業終止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
企業則認為,胡鳴的合同期限已滿,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有權不再續簽合同,不存在違法的問題。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鳴提出的要求,維護企業決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胡鳴雖然合同期滿,但是胡鳴是企業的工會委員,且在任期之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不能與胡鳴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機構最終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繼續與胡鳴履行勞動合同,直到其工會委員任期期滿為止。
本案爭議焦點是職工合同期滿,但擔任企業工會委員的任期未到,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18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職期限的,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除非職工在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本案胡鳴雖然合同期滿,但是,其工會委員任職期限未滿,企業應當順延其勞動合同至任職期滿。因此,企業以胡鳴勞動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是缺乏法律依據。企業應該與胡鳴恢復勞動關系,繼續與胡鳴履行勞動合同至任職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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