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員工在廣州市一家外企工作已三年,且該員工與公司簽定的為惠州合同。
該員工于本年度3月31日合同期滿,公司理由不予續約。且在3月22日提前通知該員工。
該員工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1個月的通知金 3個月的賠償金(以每做1年賠償1個月為由)
經談判結果:公司同意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至于3個月的賠償金公司拒賠.拒賠的原因是公司出示一份上年新增的勞動法補充文件:
“**年后參加工作的,且合同期滿不予續約的,公司不用賠償給員工1年1個月的賠償.即一分錢都沒有.(在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不續約的條件下)
請教問題一:請問對該員工賠償合理嗎?
請教問題二:如確實,該員工按時離職,過若干時候,待政策變更,到時該員工還有權追討賠償金嗎?
請教問題三:如果你是該公司的HR,怎樣做才能是最有利的呢?
該員工于本年度3月31日合同期滿,公司理由不予續約。且在3月22日提前通知該員工。
該員工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1個月的通知金 3個月的賠償金(以每做1年賠償1個月為由)
經談判結果:公司同意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至于3個月的賠償金公司拒賠.拒賠的原因是公司出示一份上年新增的勞動法補充文件:
“**年后參加工作的,且合同期滿不予續約的,公司不用賠償給員工1年1個月的賠償.即一分錢都沒有.(在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不續約的條件下)
請教問題一:請問對該員工賠償合理嗎?
請教問題二:如確實,該員工按時離職,過若干時候,待政策變更,到時該員工還有權追討賠償金嗎?
請教問題三:如果你是該公司的HR,怎樣做才能是最有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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