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招聘后錄用人時,經常會因在辦理錄用關系至與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所用之人的人事關系、保險關系等在辦理中的滯后造成一段空白或因所從事的工作必須收取一定的風險抵押金,而向新入公司人員收取押金,借以降低公司的損失。但這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
很多做人事工作的同志與我們一起探討過此類問題,有些企業也一直在違反國家的規定收取員工的押金。
對此本期HR診室請來了某外資企業人力資源經理、高級人力資源經濟師申杰為我們開出診斷處方。
處方一:
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的人員結構發生了變化,如:使用農民工、協作工、勞務工、小時工、退休退養人員、季節工等等。由于用工形式的變化,增加了企業在管理上的難度,也增加了員工的流動性,有時可能發生今天公司剛發給新入公司員工的如:工具、工作服等工作必須品,第二天一早此員工就辭職走了,使企業非常被動,我想應從以下幾點來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第一、公司要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制定企業錄用、調配業務基準,對新入公司員工規范管理,這里包括:試用期的規定、未辦理(或待辦理)人事關系的規定、擔保人制度規定等等。從制度上規范公司的管理。
第二、為了徹底解決用工問題,可與勞務派遣公司取得聯系,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對用工形式進行徹底規范,使派遣公司成為新員工的擔保人。出現問題就可對派遣公司進行追訴。如果是公司急需的專業人才,可直接辦理調入手續來減少企業的風險。
第三、實行擔保人制度,如是公司內部熟人介紹,他即可成為此人的保證人。也可新入公司員工自己找擔保人為其進行擔保,并簽訂擔保協議。
第四、對于公司而言,人力資源部可將此類問題下放到車間來管理,在車間建立一整套借用物品的規定。來規避公司不能收取押金的規定。
處方二: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的問題,勞動部1995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另外,北京市政府第91號令第24條亦作了明確規定即“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這里包括:錄用時的培訓費、體檢費、報名費等等變相收費)。
因此,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守法。勞動部及地方政府一再強調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等,企業一定要看懂文件的內容,要從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上多下功夫來解決此類問題。還有企業自定的職工投資入股不屬于抵押金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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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一:
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的人員結構發生了變化,如:使用農民工、協作工、勞務工、小時工、退休退養人員、季節工等等。由于用工形式的變化,增加了企業在管理上的難度,也增加了員工的流動性,有時可能發生今天公司剛發給新入公司員工的如:工具、工作服等工作必須品,第二天一早此員工就辭職走了,使企業非常被動,我想應從以下幾點來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第一、公司要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制定企業錄用、調配業務基準,對新入公司員工規范管理,這里包括:試用期的規定、未辦理(或待辦理)人事關系的規定、擔保人制度規定等等。從制度上規范公司的管理。
第二、為了徹底解決用工問題,可與勞務派遣公司取得聯系,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對用工形式進行徹底規范,使派遣公司成為新員工的擔保人。出現問題就可對派遣公司進行追訴。如果是公司急需的專業人才,可直接辦理調入手續來減少企業的風險。
第三、實行擔保人制度,如是公司內部熟人介紹,他即可成為此人的保證人。也可新入公司員工自己找擔保人為其進行擔保,并簽訂擔保協議。
第四、對于公司而言,人力資源部可將此類問題下放到車間來管理,在車間建立一整套借用物品的規定。來規避公司不能收取押金的規定。
處方二: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的問題,勞動部1995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另外,北京市政府第91號令第24條亦作了明確規定即“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這里包括:錄用時的培訓費、體檢費、報名費等等變相收費)。
因此,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守法。勞動部及地方政府一再強調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等,企業一定要看懂文件的內容,要從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上多下功夫來解決此類問題。還有企業自定的職工投資入股不屬于抵押金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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