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問題: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國有大型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以下簡稱總公司)控股的合資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由于總公司有人事權,所以畢業的學生都要和總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具體的工資和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公積金全部由我公司具體來做,我公司為了表示與學生之間有勞動關系,自擬一份《勞動協議》,同樣與學生簽署,也就是說學生手中同時有《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我想問的是:由于學生在轉正后離開公司要賠償總公司1.5萬元的違約金,而我公司也規定在合同期內離職不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同時起作用,我想知道勞動法保證哪種權利?在具體執行中會支持哪個文件?對于你們的幫助我表示衷心的感謝!
回答:您好!事實上,貴公司是借用總公司的應屆畢業生的接收指標,在目前的情況下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很多公司的做法是在總公司把該畢業生的檔案、戶口關系轉過來,也辦妥了有關的手續后就把該畢業生的關系轉到實際用人的單位。就貴公司的情況來看,貴公司好像是從總公司借用了該應屆畢業生,但事實情況是該畢業生與貴公司了實際的勞動關系,所以我們建議貴公司應該把該畢業生的關系轉到貴公司,與貴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所謂的勞動協議,事實上,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是不承認這樣雙重的勞動關系的。就服務期的違約金而言,是合理的,但貴公司規定在合同期內離職不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的做法是違反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規定的,因為違約金已經對該行為進行了“懲罰”,貴公司應該按照最后一個月實際服務的天數來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