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乍一看沒什么區別,但在相關規定中二者在享受待遇上卻有著經緯之分。勞動合同關系,有權按有關規定享受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而勞務關系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終止或解除勞務關系時也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這不,王女士便因此在糾紛中有失有得。日前,二中院終審判決:王女士與工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自今年1月31日起解除,工程公司為王女士補繳2001年4月至今年1月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中用人單位應負擔部分,支付王女士3424元經濟補償金、480元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今年1月的生活費500元。而她在1993年至2000年在公司的工作因未簽勞動合同而只能認定為勞務關系,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無權要求補償金。
1993年3月,原系外埠農業戶口的王女士開始到北京某工程公司工作,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0年4月28日,雙方簽訂了1年的《農民合同工勞動合同》。2002年4月1日雙方又簽訂了當日至去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去年2月24日工程公司向王女士發出擬續訂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并書明當月26日要將回執意見填好返回。后王女士在回執上選擇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雙方未正式續訂勞動合同。同年8月19日,王女士被安排回家待崗。當月至12月,工程公司每月支付其生活費500元。同年12月1日,工程公司向王女士發出雙方勞動合同將于2004年1月31日屆滿,企業擬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王女士在工程公司工作期間,工程公司為其繳納了2000年4月至今年1月農民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費,未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去年9月16日,王女士轉為本市城鎮戶口。
今年5月,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認定工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違法;判決工程公司支付1.32萬元經濟補償金和0.66萬元額外經濟補償金;賠償6000元工資收入損失和加付25的賠償費1500元;補償5757.99元一次性養老保險費,792元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補辦參加醫療保險手續和補繳醫療保險費,并承擔案件訴訟費。工程公司稱,公司并未違反有關規定,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具體依據,因此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王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間,有權按有關規定享受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王女士與工程公司自2000年4月開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王女士自此屬農民合同制工人。而此前,王女士雖在工程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建立保險關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在1993年3月至2000年4月期間屬于連續工作,故其與工程公司在當時的關系應屬勞務關系,不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終止或解除勞務關系時也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雙方去年3月31日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工程公司在同年12月1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行為缺乏事實基礎,應予撤銷。但鑒于雙方均表示愿意自今年1月31日起終止勞動關系,故予以準許。工程公司應向王女士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雙方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的意愿是在案件審理中達成,工程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給付補償金問題。
工程公司已為王女士繳納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故王女士可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費,無需法院判決。工程公司未按規定為王女士繳納失業保險,故應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自與王女士建立勞動合同起,按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向王女士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工程公司應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王女士補繳自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一審判令工程公司支付王女士2004年1月生活費500元雙方均無異議,故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終審。
1993年3月,原系外埠農業戶口的王女士開始到北京某工程公司工作,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0年4月28日,雙方簽訂了1年的《農民合同工勞動合同》。2002年4月1日雙方又簽訂了當日至去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去年2月24日工程公司向王女士發出擬續訂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并書明當月26日要將回執意見填好返回。后王女士在回執上選擇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雙方未正式續訂勞動合同。同年8月19日,王女士被安排回家待崗。當月至12月,工程公司每月支付其生活費500元。同年12月1日,工程公司向王女士發出雙方勞動合同將于2004年1月31日屆滿,企業擬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王女士在工程公司工作期間,工程公司為其繳納了2000年4月至今年1月農民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費,未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去年9月16日,王女士轉為本市城鎮戶口。
今年5月,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認定工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違法;判決工程公司支付1.32萬元經濟補償金和0.66萬元額外經濟補償金;賠償6000元工資收入損失和加付25的賠償費1500元;補償5757.99元一次性養老保險費,792元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補辦參加醫療保險手續和補繳醫療保險費,并承擔案件訴訟費。工程公司稱,公司并未違反有關規定,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具體依據,因此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王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間,有權按有關規定享受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王女士與工程公司自2000年4月開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王女士自此屬農民合同制工人。而此前,王女士雖在工程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建立保險關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在1993年3月至2000年4月期間屬于連續工作,故其與工程公司在當時的關系應屬勞務關系,不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終止或解除勞務關系時也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雙方去年3月31日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工程公司在同年12月1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行為缺乏事實基礎,應予撤銷。但鑒于雙方均表示愿意自今年1月31日起終止勞動關系,故予以準許。工程公司應向王女士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雙方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的意愿是在案件審理中達成,工程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給付補償金問題。
工程公司已為王女士繳納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故王女士可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費,無需法院判決。工程公司未按規定為王女士繳納失業保險,故應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自與王女士建立勞動合同起,按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向王女士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工程公司應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王女士補繳自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一審判令工程公司支付王女士2004年1月生活費500元雙方均無異議,故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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