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1997年9月招收了一名中技畢業生,完善了招工手續,并與其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1997年9月-2003年8月),成為一名正式員工。3個月后,該員工應征入伍,公司仍與其維持著勞動關系。2000年初,該員工復員回廠仍從事原崗位工作。2001年1月公司改制,規定1993年公司成立后的入公司的員工所簽勞動合同一律廢止,重新簽訂市場化的聘用合同。該員工也在其中,同時廢止了原合同,重簽了2001年1月-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后,變更了合同年限至2005年12月終止。
請問:⑴廢止原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重簽聘用合同、變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⑵該員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復員后繼續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現就您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1.勞部發[1998]34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企業改制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變化后的主體也應當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只有在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所以,貴單位改制后不能廢止原勞動合同,只有在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與職工就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協議,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發《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354號中規定:“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只有對初次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如果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貴單位該名職工參軍入伍后仍和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退伍后仍從事原崗位工作,不能認為是初次就業。如果其提出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貴單位可以給予拒絕。
請問:⑴廢止原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重簽聘用合同、變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⑵該員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復員后繼續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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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部發[1998]34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企業改制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變化后的主體也應當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只有在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所以,貴單位改制后不能廢止原勞動合同,只有在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與職工就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協議,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發《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354號中規定:“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只有對初次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如果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貴單位該名職工參軍入伍后仍和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退伍后仍從事原崗位工作,不能認為是初次就業。如果其提出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貴單位可以給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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