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8日范賽到一家醫院上班,當時并沒有立刻簽訂勞動合同,院方人事科說先試用一星期合適就留下不合適就走。她到財務科住院處工作了一個月后,院方人事科沒說她不合適在這兒工作,也沒有提簽合同的事。由于當時又新來了一批應屆大專畢業生,她以為辦完他們的關系就可以辦她的了。范賽2000年畢業于北京衛生學校,檔案存在人才中心。人事科一直說要先去看過檔案以后才能辦關系,簽合同。對人事聘用手續不是很明白的她只能一邊工作一邊等著簽合同。就這樣一直到2002年底人事科都沒有找過范賽,而她在這期間一次次地打電話找人事科問何時簽合同,他們不是說過兩天就說太忙了,沒時間。然而到了2003年3月,人事科說不去看范賽的檔案了,讓她去把試工期的工資結算清楚,他們決定不用她了。沒有任何理由地不用她了。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簽訂嚴謹合法的勞動合同是建立正常有序的勞動關系的首要條件,企業要延長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這句話其實就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是明確了這一點:“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系。如果根本沒有勞動合同,員工就開始所謂的試用期工作,那該“試用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試用期。不過員工與單位有著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卻不可否認,因此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將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這家醫院雖未與范賽簽勞動合同,但與范賽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應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責任,給予范賽經濟補償。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簽訂嚴謹合法的勞動合同是建立正常有序的勞動關系的首要條件,企業要延長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這句話其實就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是明確了這一點:“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系。如果根本沒有勞動合同,員工就開始所謂的試用期工作,那該“試用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試用期。不過員工與單位有著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卻不可否認,因此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將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這家醫院雖未與范賽簽勞動合同,但與范賽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應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責任,給予范賽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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