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軟件公司與張凱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頭3個月為試用期。沒多久,還在試用期的張凱要求辭職。公司要求張凱交2萬元違約金,遭到拒絕后,便扣下了張凱的工資和證件,并拒絕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后軟件公司將張凱告上法庭。
北京市普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匡敦校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法律給予每位勞動者的權利。
因此可以認定,張凱在試用期內單方面解約是他的法定權利。公司扣押他的證件,并索要違約金等行為不受法律支持。公司未按規定按時支付張凱工資,屬違約行為,對拖欠的工資理應償付;公司在與張凱簽訂合同時,收取張凱的畢業證及學位證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對收取的抵押物理應返還。
北京市普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匡敦校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法律給予每位勞動者的權利。
因此可以認定,張凱在試用期內單方面解約是他的法定權利。公司扣押他的證件,并索要違約金等行為不受法律支持。公司未按規定按時支付張凱工資,屬違約行為,對拖欠的工資理應償付;公司在與張凱簽訂合同時,收取張凱的畢業證及學位證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對收取的抵押物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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